眉山市彭山區教育體育局
關于印發《彭山區民辦幼兒園設立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眉彭教體發[2017] 37號
局機關各股室,各民辦學校、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
《彭山區民辦幼兒園設立管理工作意見》已經區教體局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彭山區民辦幼兒園設立管理工作意見
眉山市彭山區教育體育局
2017年5月12日
彭山區民辦幼兒園設立管理工作意見
為規范民辦幼兒園設立管理工作,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均衡發展的優質學前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眉山市關于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設立條件
遵循國家、省、市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服務于彭山區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符合區域教育發展的需求、規劃,達到相應民辦優質幼兒園的籌設和正式設立條件。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屬于社會組織舉辦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2.屬于自然人舉辦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經費來源。
(二)辦學選址。
1.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服務半徑等因素綜合考慮,方便幼兒入園,避免惡性競爭。城市按照每9000左右人口規劃設立1所幼兒園。農村按3000-6000左右人口設立1所幼兒園,農村幼兒園宜設在集鎮或毗鄰鄉村中小學。
2.選址應符合城鎮用地建設規劃要求,擬辦幼兒園場所的土地及房屋性質應為符合辦園性質的土地、房屋用途。
(三)辦學場地。
1.支持自有場地辦學,支持新建城鎮住宅小區舉辦小區配套幼兒園,支持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優先改建成幼兒園。原則上不支持利用閑置倉庫、庫房、商業用房等改建成幼兒園。
2.幼兒園園舍應相對獨立,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戶外活動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四)辦學規模。
按照優質幼兒園辦園標準,原則上不少于6個班,不超過12個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五)建設要求。
1.嚴格遵守《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園舍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堅持先規劃設計、經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進行建設的基本原則。
2.嚴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所有建設項目均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施工,并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
3.嚴格按照《四川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條件》要求,根據辦園規模合理設置戶外活動場所,具有與幼兒數量相當的綠化用地供兒童使用,須設辦公室、門衛室、資料室、保健室、廚房、財會室、值班室、會議室、教工廁所等輔助用房。
二、設立申請
(一)申請籌設的材料。
1.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擬辦幼兒園名稱、辦學地點、法定代表人、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招生對象和范圍等。
2.辦園可行性報告。必要性分析:有關教育需求預測及現狀,招生對象與來源,辦學穩定性說明。可行性分析:幼兒園設施、師資隊伍、開辦資金、經費來源等辦學有利條件等。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社會組織舉辦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等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等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且無犯罪、吸毒記錄。
4.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社會組織舉辦者,提交審計(會計)事務所對舉辦者財務狀況的審計報告;個人舉辦者,提交銀行驗資證明及銀行存款復印件。
5.自有場地辦學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證明;租賃場地辦學的,租賃期原則上不少于10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賃資料及其所租房產權證明材料。
6.幼兒園的建設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幼兒園建成后占地面積、園舍建筑面積;專用活動室設施設備的配備,幼兒園教職工人員配備,保教、衛生保健及教師辦公設施設備等。
7.校園建設規劃平面圖,分期建設的,同時提供各期規劃平面圖。
8.出具規劃部門和所屬鄉鎮(街道)意見。
9.辦學承諾書,內容主要包括: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自愿承擔辦學風險等。
10.民辦幼兒園籌設事項審批表。
(二)申請正式設立的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及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
3.幼兒園章程。
4.籌設幼兒園驗資報告(含賬戶存款、實物評估作價、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投資)。其中,在賬戶存款方面,需國家認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銀行存款驗資報告。
5.房屋安全鑒定書、消防驗收意見書、衛生合格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件。
6.幼兒園平面圖。
7.園長、財會人員、教職工的資格證明文件。
8.籌設幼兒園(舉辦者)與受聘園長、財會人員及教職工草簽的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書(幼兒園設立后簽署正式的合同)。
9.完整、規范的教學計劃。
10.幼兒園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1.民辦學校申辦設立審批表。
三、審批程序
(一)籌設申請。
1.實地考察。區教體局牽頭,會同住建、規劃、安監、消防大隊和所在地鄉鎮(街道),對擬辦園場所進行實地考察,討論、確定擬辦園場所是否符合辦園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向舉辦者說明理由。
2.受理批復。對辦園場所符合辦園要求的,指導、審核舉辦者辦理前置條件所需材料,申報材料合格齊全后,下達同意籌設的批復,籌建期不得超過3年。
(二)正式設立。
1.考察辦園場所。區教體局會同住建、規劃、安監、消防大隊和所在地鄉鎮(街道)察看建設完畢的幼兒園,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完成。
2.受理申辦材料。區教體局全面審查辦園條件、審核申辦的材料。并根據《眉山市彭山區民辦學校驗收實施細則(試行)》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師資隊伍、內部管理、安全管理等進行逐項評分。
3.審批批準辦園。區教體局黨委會或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審核批準,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辦學條件的限期整改到位后組織復查。
四、管理監督
(一)區教體局會同相關部門和所在地鄉鎮(街道)對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安全、衛生等工作進行指導,促進提高辦園水平和辦園質量。
(二)區教體局和相關部門依法對幼兒園實行監督管理,執行年度檢查制度,并將年度檢查結論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的查詢與監督。
(三)幼兒園在辦學中如違反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組織機構不健全、管理混亂、超過一年未開展活動、符合注銷條件但不辦理注銷手續的,或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由區教體局、區民政局給予撤銷辦學許可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五、其他
(一)本意見實施前已批準辦園,但辦園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設立標準的幼兒園,應加大整改力度,按照《四川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條件》等要求,確保達到本意見的設立標準。
(二)本意見未涉及的事宜及規定事項違反上級規定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舉辦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等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本意見由區教體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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