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申請。
二、申請事項
事項:歌舞娛樂場所設立申請。
分項:設立、變更、延續、注銷、補證。
三、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文化部關于貫徹<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
四、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二)設立地點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房屋規劃、設計、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3.居民住宅區;
4.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5.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6.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7.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9.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設立場所
1.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按照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文化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但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農村地區除外);
2.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行政指導(有地方建議將行政指導改為行政咨詢,縮減辦理時間)
(一)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負責審批的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籌建咨詢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咨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籌建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咨詢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
(三)申請咨詢事項為現場指導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咨詢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并出具行政指導意見書。
八、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材料清單
1.設立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8)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變更場地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3.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員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新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員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4.變更名稱、注冊資本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續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注銷
依申請注銷:
(1)注銷申請書;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7.補證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九、實地檢查
申請設立、改建、擴建歌舞娛樂場所以及變更歌舞娛樂場所地址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區、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是否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2.周邊環境:是否在學校、醫院、機關其周圍;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低于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
4.歌舞娛樂場所包間:是否與提供的平面結構圖一致;
十、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行政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
十一、聽證
(一)聽證范圍: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以及娛樂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附近學校、醫院、機關等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二)聽證時限: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限內。
(三)聽證意見: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沒有自有網站的,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及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掛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準文書及許可證后應告知文化行政部門。
十三、審批時限
受理期限:設立、改擴建申請為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其他手續應當場受理。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相對人;當場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設立、改擴建申請為20個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導、公示和聽證時間);其他變更、延續、補證手續應及時辦結;注銷手續應當場辦結。
十四、批準文書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門應于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過短信、電子郵箱、網站提醒經營單位更換許可證;到期未更換的,依職權注銷并向社會公告。
十五、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文化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實地檢查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七、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十八、相關問題
(一)什么是歌舞娛樂場所?
答:《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歌舞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
(二)第七條所指的居民樓、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如何理解?
答:由于娛樂場所的設立可能對居民、學校、醫院和機關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產生影響,因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對娛樂地場的設立地點有一定限制。何為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呢?《文化部關于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規定如下:
居民樓是指根據《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其房屋規劃、設計、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
居民住宅區是指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規劃意見書中建設、規劃項目范圍為住宅的區域;
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小學、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各類學校;
醫院是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
機關是指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
(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如何理解?
答:娛樂場所屬于人員密集型公共場所,設立地點理應與危險化學品倉庫保持安全距離。為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對娛樂場所的設立地點有一定限制。何為危險化學品倉庫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如下:
危險化學品倉庫是指儲存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的裝置或設施。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四)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之間的距離如何把握?
答:我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較大,所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學校、醫院、機關與娛樂場所之間的最小距離。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的距離及其測量方法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五)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是否有準入標準和總量、布局的要求?
答:《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準入設定了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的標準,即: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標準,但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歌舞娛樂場所無總量控制和布局規劃的要求。
(六)娛樂場所的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如何認定?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時需要提供的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既可以是房產權屬證書,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文件。
(七)歌舞娛樂場所可以使用什么樣的歌曲點播系統?
答: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曲庫的音樂、曲目、畫面等內容不得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的禁止內容,不得含有有關主管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點播系統的服務器不得與境外曲庫連接。
(八)如何理解行政指導環節?
答:《文化部關于貫徹<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明確規定:“行政指導是文化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娛樂場所申請前為籌建人提供的非強制性行政服務,是給籌建人設立場所的參考。行政指導環節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行政指導意見不作為行政審批決定依據。”行政指導是文化行政部門提供的一種行政服務,不是審批娛樂場所的法定環節。
(九)一幢大樓一至三層為商業用途,四層以上為公寓或住宅,一至三層能否開設娛樂場所?
答: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文化部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文市發〔2006〕31號)文件第二條之規定,如果四層以上為公寓(公寓的房屋屬性為非居住),那這幢大樓未含住宅,一至三層可以開設娛樂場所;如果四層以上為住宅,這幢大樓屬于商住樓,一至三層不能開設娛樂場所。
(十)幼兒園、大學周邊能否開設娛樂場所?
答:《文化部關于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規定:“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小學、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大學不屬于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范疇,其周邊可以開設娛樂場所。
(十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門診部周圍能否開設娛樂場所?
答:《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分別規定醫院周圍不得設立娛樂場所。《文化部關于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明確:醫院是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取得醫療構執業許可證的門診部是不得設立床位的,應當不包括在醫院范疇內,其周圍可以設立娛樂場所。
(十二)娛樂場所與居民區(樓)之間有距離上的限制嗎?
答: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居民住宅區,對含有住宅的建筑、居民住宅區周圍并沒有距離上的限制。
(十三)因賭博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張某能開辦娛樂場所嗎?
答:《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犯賭博罪的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內從業。張某因為賭博被處以行政拘留,不屬于條例禁止的情形,他可以申請開辦娛樂場所。
(十四)在娛樂場所審批程序中,文化行政部門應如何履行聽證程序?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在審批娛樂場所時應當舉行聽證。文化行政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材料后,對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擬設立場所、文化行政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娛樂場所設立聽證公告》10日并固定公告證據。在公告期間,如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如實記錄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節的要求組織聽證。公告期間如無異議,應當如實記錄公告情況。文化行政部門可以不舉行聽證。
(十五)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現場驗收應做好哪幾項工作?
答:文化行政部門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對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現場驗收時,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對經營場所地理位置進行現場查看;
2.對照申請人提交的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進行現場審驗;
3.制作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十六)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頒布之前已經設立的娛樂場所如何換證?
答:若娛樂場所不涉及改建擴建或者變更場地,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門換領新證。若涉及改建擴建或者變更場地,則應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審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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