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表演團體申請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二、申請事項
事項:文藝表演團體設立申請。
分項:設立、變更、延續、注銷、補證。
三、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第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六條、第七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第47號令)第七條;《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
四、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材料清單
1.設立
(1)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復印件,可以是: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職稱證書、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其他有效證明(演出或練習的視頻資料等證明)。
申請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復印件;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變更
如變更演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1)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3)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復印件,可以是: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職稱證書、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其他有效證明(演出或練習的視頻資料等證明)。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如變更投資者,應提交:
(1)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新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變更審批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但營業執照未記錄姓名或身份證明編碼的,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延續
(1)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4.注銷
依申請注銷:
(1)注銷申請書;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5.補證
(1)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沒有自有網站的,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及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掛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準文書及許可證后應告知文化行政部門。
八、審批時限
受理期限:設立及變更演員申請,為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其他手續應當場受理。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相對人;當場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設立及變更演員申請為20個工作日。其他變更、延續、補證手續應及時辦結;注銷手續應當場辦結。
九、批準文書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門應于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過短信、電子郵箱、網站提醒經營單位更換許可證;到期未更換的,依職權注銷并向社會公告。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勘察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二、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十三、相關問題
(一)何謂文藝表演團體?
答:文藝表演團體是指具備《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從事文藝表演活動的單位。
(二)文藝表演團體對人數有要求嗎?
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沒有規定文藝表演團體人數。
(三)文藝表演團體可以做什么?
答: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文藝表演團體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舉辦演出活動,也可以參加組臺演出。文藝表演團體成立滿2年,舉辦過營業性演出,且前2年內無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還可以邀請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自行舉辦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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