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設立的申請。
二、申請事項
事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設立。
分項:備案/設立、變更、注銷、補證。
三、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第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第47號令)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文化部關于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文市發〔2013〕60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
四、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備案工作。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以及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初審,文化部負責終審。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材料清單
1.設立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申請設立內地與港澳合資經營、內地與港澳合作經營、港澳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2)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未設立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則提交投資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內地與臺灣合資經營、內地與臺灣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應能證明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于51%或擁有經營主導權,或提供相關證明;
(2)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名單應能證明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中居多數。
2.變更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3)變更外商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比例的,應提交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4)變更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應提交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的證明及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中居多數的證明。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備案證明載明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性演出場所備案證明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領營業性演出場所備案證明,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備案變更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但營業執照未記錄姓名或身份證明編碼的,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注銷
依申請注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4.補證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七、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及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掛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準文書及許可證后應告知文化行政部門。
八、審批時限
受理期限:設立許可業務為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備案等其他手續應當場受理。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相對人;當場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應當場辦結并及時發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為20個工作日;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為45個工作日。有條件的應當合理縮減辦理期限。變更、補證手續應及時辦結;注銷手續應當場辦結。
九、批準文書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中外合資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港澳獨資、合資、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臺灣合資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勘察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二、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十三、相關問題解答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做什么?
答: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接待演出,為演出提供服務。也可以在本場所內自行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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