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演出申請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營業性演出的申請和辦理。營業性演出是指內地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舉辦募捐義演和其他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辦理。
二、申請事項
事項: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申請。
分項:舉辦、變更、增加演出地備案。
三、法規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四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第47號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
四、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行政部門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審批條件
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
七、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材料清單
1.舉辦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
(2)《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副本、《個體演員備案證明》)復印件;
(3)演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職務)、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參演的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是指身份證、駕駛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
(4)演出協議或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的書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地點、演出日期等內容),個體演員自行舉辦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項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供其監護人出具的書面同意函件;
(6)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個人)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協議或場地證明中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7)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復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在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場所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復印件或者《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或者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復印件;
(8)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復印件;
(9)演出節目單及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
2.變更時間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變更時間后演出的書面函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地點、演出日期等內容;
(4)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3.變更地點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4)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復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在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場所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復印件或者《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或者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復印件;
(5)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復印件。
4.變更演員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新增的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職務)、新增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指身份證、駕駛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
(4)演出舉辦單位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的演出協議或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演出地點等內容。
5.變更節目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新增演出節目單及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
6.增加演出地備案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5)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復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在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場所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復印件或者《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或者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復印件;
(6)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復印件;
(7)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審批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八、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取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掛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準文書后應告知文化行政部門。
九、審批時限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3個工作日。
十、批準文書
同意舉辦內地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的批準文件(附帶演員名單及節目單,加蓋騎縫章)。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三、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十四、相關問題
(一)未成年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嗎?
答:不行。應當提供其監護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材料或是監護人與文藝表演團體簽署的書面同意函。
(二)對演出節目內容及其視聽資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鑒于演出活動具有藝術二次創作的特點,對于臨時組臺演出,其所報視聽資料可以是演出或練習的視頻資料。
(三)演出經紀機構資質審核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涉外及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演出經紀機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滿2年,但沒有舉辦過營業性演出的,不得舉辦涉外及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演出經紀機構有違反《條例》規定記錄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不得舉辦涉外港澳臺營業性演出。
(四)兩年以上從事演出的經歷應當怎樣計算?
答:從設立之日起計算。
(五)企業邀請演員參加不對外的慶典演出,應如何審批?
答:屬于包場演出,應當按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批;至于企業內部工會組織本單位職工的演出,屬于企業內部活動,不需審批。
(六)歌迷會是否需要審批?
答:如果歌迷會有企業贊助或者歌手有出場費或者現場有演出活動,應當報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七)歌手擔任企業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門審批。但企業為推廣所舉辦的演出,應當報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八)電視臺錄制文藝節目需不需要審批?
答: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凡符合《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均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并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防止任何單位以錄制節目的名義為名規避審批,確保演出市場的公平、公正。
(九)模特選拔、選美、選秀、走秀活動是否應當依照《條例》審批?
答:模特選拔、選美、選秀、走秀活動不屬于文藝演出活動,不在《條例》的調整范圍之內。
(十)外資投資演出項目是否有限制?
答:《條例》僅對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市場主體有準入限制,對外商投資演出項目的行為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但公開演出時要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十一)建立和加強演出市場信息通報制度具體的措施有哪些?
答:建立演出市場信息通報制度,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及時將演出批準文件通過網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演出批準文件應當包括演出名稱、演出團體或者個人、演出時間、演出地點、節目內容以及演出活動舉辦單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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