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規范和監督局黨委的決策行為,提高局黨委決策的科學性和工作效率,增強局黨委的凝聚力、執行力和公信力,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在對原有議事規則進行完善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二條學習傳達貫徹中央、省、市和上級業務部門文件精神和會議決定,結合本局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第三條研究決定事關發展和改革工作中涉及全局重大工作部署、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重要的政策性變動和重要規定的制定。
第四條討論決定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討論研究局領導班子建設的重大事項、領導班子分工;討論研究機構、局機關各處(室,局)、事業單位的職能劃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招錄聘用、調動等。
第六條討論決定權限管理范圍內干部的任免、推薦、交流、調整、獎懲、出國(境)及后備干部的培養計劃等。
第七條研究落實省市發改委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研究討論本局重大建設項目、年度經費預決算和部門預算外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對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議。
第九條討論審定以局黨委名義向上級黨委呈報的請示、工作報告,發出的指示、工作報告和重要文件。
第十條研究討論局機關黨委、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建設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需要局黨委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議事原則
第十二條堅持與黨中央和上級保持高度一致原則。
第十三條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四條堅持集體領導與行政首長負責相結合原則。
第十五條堅持黨務公開原則。
第四章議事準備
第十六條局黨委會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應黨委成員要求,由黨委書記決定召開。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黨委書記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局黨委會出席人員為局黨委成員,黨委辦、辦公可列席會議。可視議題需要,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局黨委會議題由黨委成員及相關處(室)提出,報經黨委書記審定,或由書記與副書記及有關黨委成員商量確定。
第十九條提交局黨委會討論的重大議題,應事前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協商溝通,提出明確意見和方案,必要時還須有兩個方案供局黨委決策時參考。
第五章議事決策
第二十一條局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和議題所涉分管的領導成員必須到會;討論特別重大議題和干部任免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黨委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表達。
第二十二條局黨委會堅持一事一議,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議題和議程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主辦單位匯報時要開門見山,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每位黨委成員應圍繞議題,獨立進行思考,充分發表意見,通過集體討論,統一思想,形成共識。
第二十三條局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局黨委成員對討論議題應充分發表意見,由會議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策意見,重大事項提請會議表決。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者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局黨委會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舉手、口頭等方式進行。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五條黨委成員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因故缺席,會后通報情況。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局黨委會,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局黨委會匯報。
第二十六條局黨委會應明確專人完整準確地做好記錄。記錄人員要對會議議題、列席人員、發言、表決等如實記錄,并對會議內容、討論情況嚴格保密。會議記錄,由分管局領導審閱簽字后存檔。對重大決定事項,可根據需要編發會議紀要。
第六章議事紀律
第二十七條局黨委會要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與會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第二十八條局黨委會實行集體議事,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集體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黨委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參加局黨委會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會前的醞釀過程及會議上各成員及列席人員的發言、表決,特別是不同意見,不得向外泄漏、擴散。會議記錄、文件及有關材料要嚴格保管,不得失密、泄密。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受黨委委托的分管領導找有關人員談話外,其他黨委成員不得提前與有關人員通氣。
第三十條局黨委會議題涉及出席、列席會議人員及其親屬需要回避的,有關人員應主動回避。
第七章決議執行
第三十一條局黨委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必須堅持貫徹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個別黨委成員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通過組織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須維護和執行,以保證局黨委決議、決定的嚴肅性。
第三十二條局黨委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由黨委成員按照分工牽頭組織實施,其他黨委成員積極配合,有關處室、事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落實。組織人事處負責根據議定事項抓好工作督查。
第三十三條黨委成員在貫徹落實局黨委會決議、決定時,如遇有新的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局黨委匯報,必要時提交局黨委會研究解決。
第八章監督和違規違紀處理
第三十四條局黨委應將檢查執行重大事項議事規則的情況列入黨委民主生活會議題,并作為領導干部年度總結報告、述職述廉、領導班子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凡違反上述規則和紀律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組織教育和處理。違反上述規則和紀律,未造成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誤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立即糾正,或作出書面檢查。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局黨委會應明確專門記錄員,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相關匯報材料、會議記錄等按相關規定管理和歸檔。
第三十七條本規則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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