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價格改革深入推進的需要,進一步從法律法規層面鞏固改革成果,經省政府同意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省發展改革委日前印發了《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199號),對《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繼續放開當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政府定價項目,調整個別項目的定價部門,并對目錄結構及部分項目的文字表述進行了規范。
一、修訂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原則
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中部署的價格改革,牢牢把握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
主要原則是:
(一)“不增”。原則上不新增《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之外的政府定價項目;對已經放開的原則上不收回。
(二)“有減”。圍繞重點價格改革任務和階段性目標,結合價格主管部門職能定位轉型、價格改革進程以及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工作成果,放開當前一批具備條件的政府定價項目。
(三)“有保”。原目錄中凡國家明文規定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暫不具備放開條件以及存在不穩定風險的項目,暫予以保留,今后根據改革進度和實際情況再作修訂。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仍嚴格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
(四)“規范”。規范目錄結構及部分項目的文字表述,解決原目錄中部分項目外延不明晰、表達不規范問題。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及理由
本次修訂將原目錄8類定價項目重新規范劃分為12類,并將列明的具體定價內容由37項縮減為30項,縮減比例約為19%。
(一)放開部分定價管理權限實行市場調節。
1.放開“800公里以上班車客運價格、與高鐵并線(起訖點均在高鐵沿線)的班車客運價格”。
理由:旅客出行選擇隨著高鐵、民航、網約車等運輸方式快速發展已日益多樣化,800公里以上班車客運、與高鐵并線的班車客運和其他運輸方式已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其價格已經具備市場化改革的條件,不再實行政府定價。
2.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
理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同時結合市場化改革方向進程,進一步改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管理方式,將收費相關內容調整到腳注中。
3.放開“煤礦在用設備安全檢測收費”“防雷技術服務收費”“數字認證服務收費”。
理由:“煤礦在用設備安全檢測收費”“防雷技術服務收費”“數字認證服務收費”3項重要專業服務市場化程度較高,予以放開。
4.刪除“職業病鑒定收費”“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化肥企業用氣價格”“食鹽價格”的相關內容。
理由:“職業病鑒定收費”已轉變管理方式,不再在定價目錄中列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為中央定價項目;“化肥企業用氣價格”“食鹽價格”已經放開。
(二)調整省屬電網輸配電價等的定價機關。
為保持資產管理和價格管理權限一致性,調整“省屬電網企業輸配電價、銷售電價及其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定價機關為省價格主管部門,其他地方電網的相關價格管理權限不作調整。
(三)規范目錄結構及部分定價項目的文字表述。
1.將“管道燃氣”刪除,同時備注中“全部以CNG、LNG為氣源的居民用管道燃氣除外”修改為“包括全部以CNG、LNG為氣源的居民用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2.將“水利工程供水”子項“省內跨市和省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修改為“省內跨設區市和省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將“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轄區內跨縣和市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修改為“轄區內跨縣和設區市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將“縣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修改為“縣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3.將“城鄉居民用自來水”修改為“自來水”,明確“非居民和特種行業用自來水銷售價格”為政府定價范圍;子項“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轄區內銷售范圍跨縣的居民用自來水銷售價格”修改為“設區市及轄區內跨縣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將“轄區內居民用自來水供水銷售價格”修改為“縣轄區內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同時將備注內容“不含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銷售價格”修改為“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以及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價格除外”。
4.將“城市客運出租汽車”中“客運出租車”明確為“客運巡游出租汽車”;同時在備注中添加“網絡預約出租車除外”。
5.在“管道運輸”備注中添加“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定價的省內管道運輸價格除外”。
6.將“公辦高等教育收費標準”的定價部門明確為“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在備注中添加“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7.將“基本醫療服務”修改為“醫療服務”;子項“全省公立醫療機構服務項目和部、省屬在蓉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修改為“全省公立醫療機構服務價格項目和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收費標準”。
8.在“生活垃圾處理”備注中添加“不包括建筑垃圾”。
9.將“旅游景區”中“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配套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相關表述修改為“(重點)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10.將“地(礦)產交易服務收費標準”修改為“壟斷性交易平臺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在備注中添加“定價范圍為地(礦)產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及尾氣檢測收費標準”的相關內容調整到腳注說明中。
11.將“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標準”“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合并為“司法服務收費”,同時在備注中添加“定價范圍為公證服務收費、司法鑒定服務收費及部分律師服務收費(限于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律師服務收費)”。
12.將腳注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整體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13.將腳注中“車用壓縮天然氣銷售價格,暫按現行管理規定執行,未來適時放開”修改為“車用壓縮天然氣(CNG)銷售價格授權市人民政府管理,條件成熟后適時放開”。
14.將原8類定價項目規范重新規范劃分為12類(電力、燃氣、供排水、交通運輸、教育、養老服務、殯葬服務、醫療服務、環境保護、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重要專業服務)。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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