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規范政府定價程序,促進經營者建立健全生產經營成本管控機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現印發《四川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四川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規范政府定價程序,促進經營者建立健全生產經營成本管控機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成本信息(以下簡稱:成本信息),包括網絡型自然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行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生產經營成本和定價成本監審結論信息。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成本信息公開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本信息公開常態化管理制度。生產經營成本信息由經營者按本辦法規定的格式要求和公開方式制作發布;成本監審結論信息由定價機關依法制作發布。
第五條 成本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規范、簡潔、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成本信息公開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公開制度,經營者生產經營成本信息實行制定價格前公開。
第七條 經營者公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是指網絡型自然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按規定主動公開成本信息的行為。經營者應當在制度價格前向定價機關報送其生產經營成本信息公開情況。
第八條 經營者公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的內容:
(一)經營者運營管理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設置、資本構成、財務管理等情況。
(二)經營者定價項目的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情況,包括定價項目的資金投入情況以及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主要財務構成情況。經營期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度公開。
第九條 經營者公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的方式:
(一)經營者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公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未設置官方網站的,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開。
(二)經營者生產經營成本信息應當在提出制定價格申請前30日發布;非申請制度價格事項,按定價機關要求時限發布。
(三)經營者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反饋渠道,指定專人負責收集信息反饋情況,接受并回應社會公眾關切。
第三章 成本監審結論信息公開
第十條 納入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的項目,定價機關在制定價格前,應當根據成本監審報告制作成本監審結論信息文本,并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成本監審結論信息文本應當載明的內容:
(一)成本監審對象的基本情況及項目。
(二)成本監審的主要依據和遵循原則。
(三)成本監審的核定結果。包括核定結果及定價成本主要構成等。
(四)其他需要公開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成本監審結論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一)定價機關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成本監審結論信息。
(二)定價機關應當自成本監審結論信息文本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布。
(三)定價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反饋渠道,指定專人負責收集信息反饋情況,反饋信息收集期自發布之日起30日,接受并回應社會公眾關切。
第十三條 成本監審結論信息不予公開情況:
(一)涉及國家秘密、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二)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定期成本監審結論。
(四)定價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的。
第十四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策時,應當采納社會公眾在成本信息公開期間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監督與服務
第十五條 成本信息公開主體應當對其發布的成本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負責。成本信息一經發布,在聽取社會意見結束前不得卸載或關閉。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開管理和協調機制,加強對生產經營成本信息公開的指導管理和制定價格前的審查,嚴格成本監審結論信息發布程序。
第十七條 成本信息公開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四川省成本調查監審工作考核辦法》范圍,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公開生產經營成本信息的,定價機關對申請性制定價格項目不予受理,并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定價機關違反本辦法,對未經成本監審結論信息公開制定價格的,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不按規定公開造成影響和后果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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