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鎮(街道):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管理辦法》已經三屆政法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2022年9月14日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我區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時規范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眉彭府辦發〔2018〕1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是指專門用于補貼按本辦法規定調解民間糾紛案件的人民調解員的經費。
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在人民調解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 “以案定補”經費實行??顚S?,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多元化矛盾化解中心負責審核發放,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以案定補”經費按照“一案一補”、“誰調解,補助誰”的原則發放;所補貼案件必須符合“一案一卷(登記)、調解成功、協議履行”的要求。
第二章 補貼范圍、對象及考核時間
第五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案件屬于案件補貼的補貼范圍。
下列糾紛不屬于補貼范圍:
(一)行政調解案件;
(二)司法調解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四)其它不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六條 本辦法補貼對象:我區各鎮(街道)、村(社區)等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以下簡稱調解員),現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任人民調解員的不得領取補貼。
第七條 區司法局每季度定期對補貼案件進行集中評審后統一上報區委政法委發放案件補貼。
第三章 規范化案件的認定標準
第八條 人民調解案件應按“一案一登記”、“一案一卷”原則及時進行歸檔。
第九條 人民調解案件檔案應當按規范裝訂成冊,并包含以下材料:
(一)調解案件封面;
(二)目錄;
(三)人民調解申請書;
(四)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五)相關證據材料;
(六)調解筆錄;
(七)人民調解協議書;
(八)應附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具體案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減卷宗資料。村(社區)調解組織調解的民間糾紛可只具備人民調解協議書;屬于口頭協議的,可只具備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協議內容的書面記錄。
第十條 民間糾紛調解成功后,需在規定時間內規范填報“四川省基層綜治暨大調解工作信息管理”網上平臺資料。
第十一條 調解文書制作要求如下:
(一)調解記錄制作規范、表述清楚;
(二)調解協議書要明確雙方具體權利義務和履行時間;
(三)回訪記錄要記載協議履行情況及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無法回訪的,寫明原因;
(四)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五)當事人應按規范簽名、按指模,調解員應按規范簽名,調解委員會應按規范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補貼的矛盾糾紛案件必須是調處成功的,且符合法律政策規定、資料齊全、文書規范的矛盾糾紛案件。
調處成功是指矛盾糾紛及案件經調處后,雙方或多方達成了協議,并已全面履行了義務;屬于分期分批履行的,義務方已履行了首期義務;經調處化解了矛盾、解決了問題并有效防止信訪案發生或實施信訪代理成功有效控制了上訪發生。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十三條 按照《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眉彭府辦發〔2018〕17號)文件精神,“以案定補”標準按照矛盾糾紛案件調處的簡易、復雜疑難、群體性社會影響的程度以及調解程度、制作協議書、履行情況、檔案質量等條件分四個補貼等級和標準:
(一)重大疑難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400-500元;
(二)復雜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200-300元;
(三)一般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100-200元;
(四)簡單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50元。
卷宗資料齊備整潔,按補貼等級最高額金額發放補貼;資料缺失不齊,適當降低補貼標準,但不低于補貼等級的最低金額。
第五章 案件難易程度認定標準
第十四條 案件難易程度認定標準
(一)重大疑難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疑難糾紛案件:
1.發生在同一區(縣)范圍內跨鎮(街道)或涉及多個區(縣)級部門(含派出機構)管理服務范疇的;
2.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含10人);
3.涉案標的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
4.工傷、醫療死亡1人以上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等糾紛(含1人);
5.已到中央、省、市上訪的;
6.到區上訪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7.調解三次以上的調解案件(含三次);
8.法院委托調解的糾紛案件;
9.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案件。
(二)復雜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案件:
1.發生在同一鎮(街道)內跨村(社區)、跨單位需鎮(街道)組織兩個以上村(社區)、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解決的;
2.涉案當事人為3人以上,10人以下(含3人);
3.涉案標的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1萬元);
4.其他調解難度較大案件;
5.已到區上訪不超過三次的(不含三次);
6.其他各類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
(三)一般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案件:
1.發生在同一村(社區)范圍內或發生在同一鎮(街道)單位內部的;
2.涉案當事人為2人以下;
3.涉案標的低于1萬元的;
4.調解難度較低,容易調解成功的案件;
5.其他各類較小的矛盾糾紛。
(四)簡單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1.口頭調解成功案件,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協議內容書面記錄的;
2.調解過程有作登記或記錄的,或制作比較簡單的、內容合法調解文書的糾紛。
第六章 補貼評審機構
第十五條 區司法局成立區“以案定補”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下設“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
評審小組工作職責:
(一)審核各鎮(街道)司法所上報案件的補貼等級和補貼標準;
(二)對“以案定補”實施過程中涉及補貼認定、補貼標準、補貼對象等重大疑難問題進行解釋。
區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收集各鎮(街道)司法所上報的補貼申請材料;
(二)審核各鎮(街道)司法所上報案件的補貼等級和補貼標準;
(三)根據批準的補貼數額,及時將個案補貼上報領導審核;
(四)監督補貼的發放情況。
第十六條 各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所在鎮(街道)、村(社區)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補貼申請的初審工作。
具體工作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轄區內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糾紛案件進行初審,確保調解案件內容真實、程序合法、調解人員真實和其它案件相關材料完整;
(二)初定補貼等級和補貼金額并制表上報;
(三)根據核定的補貼標準,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發放程序向調解員發放補貼。
第七章 補貼程序
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將調解的案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規范案卷卷宗,一案一檔,裝訂成卷。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調處成功的案件,需在六個月內向司法所申報案件補貼,超期不申報則該案不再進行補貼。
第十八條 各鎮(街道)司法所每年定期對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符合要求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定補貼類別和補貼金額并及時制表統計。
各鎮(街道)司法所每年定期向區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上報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區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應對各鎮(街道)司法所報送材料進行逐一初審,區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上報區委政法委審定,區委政法委審定通過后,將案件補貼發放至鎮(街道)專用賬戶,補貼到賬后由司法所負責發放到調解員手中。
第二十條 區司法局會同區委政法委負責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工作人員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核實和對給予補貼的調解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司法局責令退回已領取的補貼經費;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調解個案補貼經費的;
(二)弄虛作假、編造案件,騙取個案補貼的;
(三)調解協議被司法、仲裁機關撤銷或認定無效的;
(四)當事人舉報,違反調解紀律,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區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不定時隨機抽查各鎮(街道)司法所上報案件,若各鎮(街道)司法所當月上報案件存在虛假案件,但還未領取案件補貼的,該虛假案件的人民調解員當月所有申報補貼案件均取消補貼資格,不再發放案件補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為鼓勵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積極開展業務規范化建設,做好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和調解工作,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我區將結合轄區實際開展“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進人民調解員”的推薦評選活動,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 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以前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補貼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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