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文件
眉彭司〔2016〕3號
關于建立區級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
法律工作者調解員庫的通知
各鄉鎮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
按照《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和法律顧問制度的通知》(眉彭府辦函〔2015〕117號)要求,結合我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和建立區級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工作需要,區司法局決定建立區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法律工作者調解員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區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法律工作者調解員名單(人)
方躍中 四川賢濟律師事務所主任
雷 波 四川賢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梅建霞(女)四川同序律師事務所主任
鄭 瑛(女)四川同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 高 四川本真律師事務所主任
劉朝祥 四川本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謝廷洪 四川法派律師事務所主任
文志海 四川泰鑫律師事務所主任
賴建華 四川華曙律師事務所主任
黃 偉 眉山市彭山區青龍法律服務所主任
劉述明 眉山市彭山區靈石法律服務所主任
周 波 眉山市彭山區公義法律服務所主任
宋德全 眉山市彭山區城關法律服務所主任
黃玲玉(女)眉山市彭山區觀音法律服務所主任
劉 蓉(女)眉山市彭山區彭溪法律服務所主任
二、工作方式
采取口頭解答、書面回復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方式,不定期地提供法律服務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政策為參考,對矛盾糾紛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斷,以法律意見書形式指導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工作。
(二)自愿平等,和諧互信。調解員要尊重矛盾糾紛人意愿,不與矛盾糾紛當事人建立代理關系,不誤導矛盾糾紛當事人,與矛盾糾紛當事人和諧相處,建立信任。
(三)明法釋理,合法引導。按區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辦公室指派到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現場配合糾紛調解,向矛盾糾紛當事人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通情理,引導其化解矛盾糾紛。
(四)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保守在調解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案件信息,不得炒作敏感、復雜矛盾糾紛,不得支持、唆使、組織矛盾糾紛當事人采取違法方式反映或解決問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調解員應當回避。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區司法局要加強對區級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法律工作者調解員的管理監督,建立完善激勵機制,確保第三方調解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強化協調。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中遇需要區司法局、區級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進行協調的情形時,由區司法局、區級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組織進行溝通協調,并給予工作指導。
(三)落實保障。區級鄉鎮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調解員以法律意見書、現場調解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糾紛的,由區司法局審批后,報區委政法委按相關規定納入人民調解個案補貼范疇。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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