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內部試行)》和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包括《四川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依照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文件精神,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權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并重的原則,充分考慮主客觀方面情況,結合統計數據差錯率和統計數據差錯影響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裁量。
第五條統計數據差錯率是指企業上報的統計數據差錯額與該企業的應報數之比的百分數。
統計數據差錯影響度是指企業上報的統計數據差錯額對該企業所在區(市、縣)的本專業同期總量的影響程度。認定方法是計算企業統計數據差錯額占其所在縣(市、區)的該指標本專業同期總量的比例,每千分之一為1個統計數據差錯影響度計量單位。統計數據差錯影響度劃分為5以下、5—20、20以上三檔,分別體現統計數據差錯影響程度一般、較重、嚴重。
第六條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影響較小,即統計數據差錯影響度在1以下;
(二)經查實確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三)配合統計執法檢查且主動反映和提供線索;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六)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拒絕、阻礙統計執法檢查行為的,不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自身原因:
(一)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了受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干預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的線索,并被查實;
(二)由于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相關部門等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者的原因導致發生統計違法行為。
第八條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影響較大,即統計數據差錯影響度在20以上;
(二)多項指標出現差錯;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四)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五)在2年內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又發現并查實統計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按照本標準適用較重處罰的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以及作出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作出罰款2萬元以上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從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罰決定和必要的案卷材料抄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受到統計行政處罰罰款金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向社會公示其統計失信信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統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四川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廢止。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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