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的管理,根據《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圍繞四川省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從增強我省科技創新能力,加速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提高我省經濟和科技的綜合實力出發,重點用于我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促進我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的發展。
第三條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管理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計劃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專款專用"的原則,充分利用國際資源,集中優勢,規范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項目:
1、對我省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有利于提升我省科技發展水平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2、項目主要來源于雙邊和多邊政府間科技合作議定書中確定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以及地方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第五條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支持對象為省內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
第六條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經費嚴格按照《四川省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立項
第七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組織項目的評審與立項工作,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第八條 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項目的申報按照《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項目申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已納入雙邊或多邊政府間科技合作議定書,或地方開展的重點國際科技與交流項目;
2、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有一定的配套資金投入,并首先落實資金來源;
3、項目申請人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具備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能力。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發布的國際合作項目指南,登錄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中心,在網上填報《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并將《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經歸口部門蓋章后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第十條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相關專家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資助的項目和資助經費,經省財政廳批準后列入當年度科技計劃下達實施。項目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項目下達后一個月內,認真填寫《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任務書》,報送四川省科學技術廳核準、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簽訂的計劃任務書和《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嚴格組織實施,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對未按計劃任務書執行的項目,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將終止撥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撥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按年度下達,管理和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財務制度、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計劃任務書"的預算執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顚S?,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及時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下達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寫《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年度進展報告》,經本單位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一式二份報送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進行清查。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經費、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相關物資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后的經費節余,由項目承擔單位繼續用于相關研究工作。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權。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按照科技部頒布的《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科發外字〔2006〕479號)及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雙邊或多邊政府間、我國政府與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協定中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在半年內填寫《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項目驗收報告》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并及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驗收。
第二十一條 需鑒定、評估的項目,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組織,按照國家、省有關科技成果鑒定、評估辦法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四川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計劃管理辦法》(川科計〔2004〕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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