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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是指區各級部門用于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的資金,包括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市區財政部門從一般公共預算(含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于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區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上級和本級財政資金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依法評價。績效評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為基礎,以財政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二)科學規范、分級實施。評價方法和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評價流程統一規范,評價數據真實準確;實行對區各部門的評價制度,建立以本級自評為基礎、上級復評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機制。 (三)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績效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全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情況進行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以幾個預算年度為周期的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國家和省出臺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國家和省出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四)市區政府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省級政府與地方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七)各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文件; (八)各級相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展審計、稽查、檢查、評審等工作的結論;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是否按規定籌集資金,是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是否按規定對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是否按規定的范圍使用資金等; (二)項目管理,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規劃計劃的制定、規劃計劃和政策公開、開工和基本建成情況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以及市縣報送績效評價報告、年度實施情況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三)項目效益,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帶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工情況、基本建成情況、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情況、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況等。 第八條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置,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區評價指標體系詳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九條績效評價工作由區財政財政局和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組織實施。 (一)區財政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負責對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復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區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按規定向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全區績效自評報告; (二)區財政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區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復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市財政廳、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全區績效自評報告; (三)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每年1月,區財政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區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2月28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和附表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報市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區各部門向區級財政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制定依據和目標調整情況; (二)本部門自評總體情況 (三)區部門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相關績效分析和說明,其中,應重點評估和說明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區財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各部門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含)-90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以適當形式向各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去財政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自評結果。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去財政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于得分60分以下的部門,去財政將相應扣減分配該部門的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數額。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區財政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4日 |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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