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監督、評價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區政府以資本所有者身份從出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對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動。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四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期財政規劃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滾動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條 區屬國有企業和區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區屬國有企業”)全部納入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范圍。區屬國有企業具體包括:區委、區政府及其機構、部門出資的國有獨資、國有控(參)股企業;區委、區政府及其機構、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的國有獨資、國有控(參)股企業;區委、區政府及其機構、部門所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決算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政府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調整方案,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決)算編制、執行等情況。區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代表區委、區政府履行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分工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修)訂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確定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三)布置預(決)算編制,審核監管部門預算建議草案,編制預(決)算草案、調整方案,向監管部門批復預(決)算。
(四)督促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并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五)組織開展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門制(修)定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
(三)編制本部門負責監管企業預(決)算建議草案、調整建議方案,組織本部門負責監管企業預算執行。
(四)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區屬國有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根據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組織本企業預算執行并依法接受監督。
(三)按照財政部門、監管部門要求開展績效評價。
(四)按照相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監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等。
第三章 收入范圍
第十一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區屬國有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按照規定應當上繳利潤;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區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區屬國有企業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二)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以下規定收取:
(一)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利潤,按區政府確定的比例收取。
(二)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收取。
(三)區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凈收入,全額收取。
(四)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及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收取。
(五)區屬國有企業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據實申報,按相關規定收取。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具體制定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四章 支出范圍
第十四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對象主要為區屬國有企業。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銜接協調,避免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規定,按照一定比例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全區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和不同時期國企改革發展任務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區屬國有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商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區屬國有企業資本金動態補充要求,引導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重點骨干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推動我區重大產業發展的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要針對投資運營公司、重點骨干企業、特定扶持企業進行資本金注入。財政部門商監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一)對投資運營公司的注資,由投資運營公司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投資于區內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和優勢企業。
(二)對重點骨干企業的注資,由企業用于區政府國有資本布局規劃確定的重點產業建設項目;用于通過大數據、云計算和“互聯網+”等方式提升技術水平、拓展生產能力。
(三)對特定扶持企業的注資,用于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由企業具體實施的事項。
第五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一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要求,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期收支規劃。
第二十二條 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區委、區政府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和深化國資國企改革要求。
(三)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期收支規劃。
(五)財政部門年度預算編制規定。
(六)上年度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七)存量資產和結余資金情況。
第二十三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會同監管部門根據企業年度盈利狀況和區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測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財政部門按照區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印發編制通知。
(二)監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編報要求,按照改革成本支出和資本金注入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部門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推進情況、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編制預算建議草案報送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監管部門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后,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區政府審定后,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六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監管部門批復預算。
第二十七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當編列到一級企業;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監繳,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管企業解繳。
第二十九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區屬國有企業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區級財政。未經區政府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繳、免繳、緩繳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三十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批復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需調整的,由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區屬國有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系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用于資本金注入的資金,應及時落實國有權益,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七章 決算編制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四條 監管部門根據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支出決算,編制本部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財政部門,并對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監管部門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六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審計局審計后報區政府審定,由區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監管部門批復決算。
第八章 監督評價
第三十八條 嚴格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管理。財政部門、監管部門根據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嚴格規范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資金,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應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資金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區屬國有企業不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資金的,監管部門在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時應扣減企業負責人薪酬。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審計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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