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區國家教育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國家教育考試承擔著選拔人才的任務,考試公平是教育公平乃至社會公平的基礎,考試工作人員是確保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的具體執行者和維護者。為了更好地完成我區承擔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任務,做到試卷保密和考試組織工作零差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區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和教師資格考試、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全國大學生計算機等級考試等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的教育統一考試。
第三條主考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學校取消評先資格、降低年終考核等級等處罰;給予校長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考試工作安排的;
2、因考點考前各項準備工作不到位而影響考試,造成不良影響的;
3、本??荚嚬ぷ魅藛T在考試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視頻巡考系統設備設施管理不當,影響考試或造成重大損失的;
5、考場出現大面積雷同答卷的;
6、因工作不力,被區及以上行政部門領導、巡視組成員點名批評,年度累計3(人)次及以上;
7、有其他違犯考試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四條承考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學校取消評先資格、降低年終考核等級等處罰;給予校長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認真按要求安排、落實、培訓考試工作人員,導致考試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
2、本校考試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或違犯考試紀律,被區及以上行政部門領導、巡視組成員點名批評或懷疑有違反考試規定行為經視頻回放核查屬實,年度累計達3(人)次及以上的;
3、有其他違犯考試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考試工作人員
(一)考試工作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年度不能參與評先選優,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通報批評。
1、未經學校同意,私自更換人員代替自己監考或私自更換考試工作崗位的;
2、有未佩證上崗、上崗前飲酒、上崗著裝不規范等不符合考試規定的行為的;
3、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的;
4、在監考時看書、看報等做與考試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5、答卷(卡)裝訂、密封不符合要求的;
6、不遵守保密規定,未經許可,私自將與考試有關的場景、資料、言語、行為發至微信、微博、QQ等網絡的。
(二)考試工作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監考工作,在當年年度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酌減獎勵性績效工資,兩年內不得晉級晉職,情節嚴重者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未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拆封、密封試卷的;
3、在領取、拆封試卷袋時核對不認真,錯發非當場考試試卷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5、發現考生違紀作弊,但不及時制止、不及時處理、不及時上報、不如實記錄的;
6、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答卷而無考生違紀作弊記錄的;
7、私自將試卷、答卷(卡)帶出考場的;
8、漏裝、錯裝答卷(卡)的;
9、有其他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監考工作,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三年內不能參加評先選優,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將試題、答卷、答題卡、答案或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帶進考場或提供、傳遞給他人的;
2、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3、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
4、所負責考場出現大面積雷同答卷而無考生違紀作弊記錄的;
5、偷換、涂改考生答卷或更改、編造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6、考試期間玩忽職守造成試卷泄密或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
7、丟失考生試卷、答卷、答題卡的;
8、指使、縱容、脅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9、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管理規定,使考試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的。
第六條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由區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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