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河道管理,及時發現、制止、處理和報告河道保護區范圍內發生的各種破壞水環境等違法行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落實各級河長管理保護主體責任,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實行聯防聯控,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結合我鎮“河長制”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職責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河段長、河長辦公室及村河道長、巡河員、保潔員、資料員開展巡河和資料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 鎮河段長巡查。每月至少開展 2 次,重點巡查岷江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防洪能力提升和行政執法監管、涉水規劃建設等工作,督察梓桐河、湄州河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等工作情況,督察河道長“河長制”工作落實和反映問題的辦理情況。
第三條 鎮河長辦巡查。每月至少開展 2 次,巡查鎮轄區的所有流域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入河排污口、水面垃圾和兩岸垃圾處理、堤壩安全及日常管護,及時報告處置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巡查中發現問題,落實河段長、區河長辦交辦的事項。
第四條 村河道長巡查。每周至少開展 1 次,巡查村域內河道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入河排污口、水面垃圾和兩岸垃圾處理,及時報告發現問題及突出問題落實解決情況。
第五條 村巡河員巡查。每天至少開展 1 次,巡查村域內河道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入河排污口、水面垃圾和兩岸垃圾處理等情況。發現水面和岸上垃圾,及時通知保潔員并會同保潔處理,及時向河道長或鎮河長辦報告發現問題以及突出問題的落實解決情況。
第六條 村保潔員保潔巡查。每天至少開展 1 次,發現水面和岸上垃圾及時處理干凈,及時向河道長或鎮河長辦報告發現問題以及突出問題的落實解決情況。
第七條 村資料員巡查。每周至少開展 1 次,對河道長、巡河員、保潔員在巡查和保潔中發現和處理的問題及時取證記錄,突出問題及時通過“河長制”資料 QQ 群和微信群報告鎮河長辦公室。資料上報時間和任務:每月 5 日前(含)報上月轄區流域每條河流的《河道長巡查記錄》并附現場照片 2 組、《巡河員巡查記錄》并附現場照片 4 組,以及《保潔臺帳》并附現場照片 4組。上報的《巡查記錄》《保潔臺帳》為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巡查范圍
第八條 岷江巡查范圍。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外陸域 200 米的管護。
第九條 梓桐河、湄州河巡查范圍。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水岸兩邊 200 米的范圍,以及可能發生水環境違法行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點周邊區域。
三、巡查內容
第十條 是否有向河道水體內排放工業、生活、畜禽、醫療、施工等污水行為。
第十一條 是否有違法設置排污口,擴建、改建已有排污口行為。
第十二條 是否有堆放或傾倒污染水體的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糞便、動物尸體、秸稈等行為。
第十三條 是否有清洗貯存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噴灑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等行為。
第十四條 是否有毒魚、電魚、炸魚、網捕、養殖投料、濫用化肥、畜禽養殖等行為。
第十五條 是否有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電工程以及其他侵占河道、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行為;是否有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行為。
第十六條 是否有非法進行爆破、打井、鉆探、采石、采礦、挖沙、取土、棄土、修墳、打(洗)砂等行為。
第十七條 是否有挖筑魚塘、圍墾河道、圍河造田等行為。
第十八條 是否有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其他破壞水環境、污染水源的行為。
四、巡查要求
第二十條 河道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點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結合的辦法。原則上,鎮河段長、河長辦做到每半月一小巡,每月一大巡,每季度一次全面巡查;村河道長和巡河員、保潔員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重點區域和重點部位實行逐日巡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聯合巡查機制。聯合巡查工作實施主體為鎮河段長、鎮河長辦公室、鎮河長辦成員單位及村河道長、巡河員、資料員。
(一)開展聯合巡查前,由鎮河長辦負責通知鎮級成員單位負責人和村河道長,村河道長負責通知本村巡河員和資料員參加聯合巡查。
(二)村級聯合巡查由各村河道長自行組織,可邀請鎮河長辦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建立巡查記錄制度。每次巡查應做好詳細現場記錄,認真填寫《河道巡查記錄》,參加巡查人員簽字確認。巡查記錄內容要詳細,做到巡有記載,查有依據(文字、照片、攝像等)。巡查的記錄、圖件等均由資料員整理歸檔,需報上一級河長辦的要及時上報。
第二十三條 巡查中發現的一般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和查處;對較大的破壞環境違法事件和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時制止, 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上報上級河長辦和上級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在巡查中發現有河道漂浮物和沿岸生活垃圾,應及時通知保潔員或組織人員清理,確保河道和沿岸衛生整潔。
第二十五條 鎮河長辦每月對各村《河道巡查記錄》《保潔臺帳》等記錄情況進行抽查,并在年底進行統一檢查。巡查工作記錄的完整度、詳實度將作為年終考核村級“河長制”工作的重要依據。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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