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公義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消除飲用水源安全隱患,有效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彭山縣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第一條本通告適用于公義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水源環境保護。
第二條保護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受鎮人民政府負責委托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保護區的水源環境保護。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公義鎮飲用水水源環境,有權利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第四條公義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范圍內;
(二)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至90米范圍內;
(三)準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90米至210米范圍內。
第五條在公義鎮飲用水水源準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源涵養林和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縫、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禁止利用透水層空隙、裂隙、溶洞等廢棄礦坑存儲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物品、農藥等;
(四)禁止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轉運站;
(五)人工回灌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三類環境質量標準;
(六)農田灌溉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七)科學施用農藥、化肥。
第六條在公義鎮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化工、電鍍、皮革、紙漿造紙、冶煉、放射性、印染、煉焦及其他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二)擅自鑿井取水;
(三)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
(五)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必須責令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
第七條在公義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禁止建設輸送污水的渠道。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一)違法本通告第五條(二)、(三)、(四);第六條(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四)的規定,處以1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通告第六條(一)、(五)規定的,依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或關閉。逾期未拆除或關閉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通告第六條(二);第七條(一)、(二)規定,依照《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或關閉,并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通告第六條(四)規定的,依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通告其他條款的,報請區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除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網站維護技術聯系電話:028-37603556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8-37603556
網站標識碼5114220003 蜀ICP備19026839號-1 川公網安備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