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行政處罰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數量(包括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 2.其他行政處罰,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比如通報批評、驅逐出境等。? 3.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并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最重的行政處罰類別。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計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類別;并處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的,計入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如“處罰款,并處其他行政處罰”,計入“罰款”類別。行政處罰類別從輕到重的順序:(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暫扣許可證件,(5)降低資質等級,(6)吊銷許可證件,(7)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8)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9)行政拘留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能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 5.“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