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 2.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等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 3.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強制拆除;《煤炭法》規定的強制停產、強制消除安全隱患;《金銀管理條例》規定的強制收購;《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回兌等。 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