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并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但是,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造成的農作物損失,除另有約定外,管道企業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