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地址:彭山區西街98號發展和改革局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4:00—18:0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28-37621239
權責清單:
序號 |
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實施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
責任主體 |
社發股 |
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
責任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 |
028-37621486 |
序號 |
2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等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及阻礙管道建設行為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
責任主體 |
社發股 |
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
責任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 |
028-37621486 |
序號 |
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經依法批準進行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責任主體 |
社發股 |
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
責任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七條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 |
028-37621486 |
序號 |
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未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相關義務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責任主體 |
社發股 |
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并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但是,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造成的農作物損失,除另有約定外,管道企業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
責任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 |
028-37621486 |
序號 |
5 |
權力類型 |
行政強制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強制拆除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責任主體 |
社發股 |
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責任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 |
028-37621486 |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無
裁量標準:(詳見權責清單)
(3)承辦機構;眉山市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4)服務指南和執法流程圖:
咨詢電話:028-37621239
投訴電話:028-12345
執法流程圖:
行政處罰流程圖 行政強制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