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類別 |
公開事項名稱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方式 |
機構概況 |
機構概況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三定方案 |
辦公室 |
相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機構職能 |
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的本部門法定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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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分工 |
眉山市彭山區人社局領導姓名、職務、分工、簡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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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
局機關內設機構名稱、職能、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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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單位概況 |
下屬單位名稱、職能、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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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作 |
規劃計劃 |
人社發展規劃、方案、要點、總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辦公室,相關科室(單位) |
相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區分處理后發布 |
政策文件 |
人社系統法律、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其他政策性文件。(非涉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辦公室,相關科室(單位) |
相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全文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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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管理 |
人事動態 |
眉山市彭山區人社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人事任免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辦公室 |
相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財務公開 |
本部門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財務科 |
相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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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報道 |
新聞發布 |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或重大政策措施出臺背景、內容解讀及貫徹實施情況;2.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工作進展情況;3.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重大突發事件和社會關注的熱點敏感問題進展情況、對相關問題的立場及舉措等;4.消除外界對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誤解和疑慮,澄清虛假和不完整信息,及時發布權威信息;5.其他需要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辦公室,相關科室(單位) |
相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動態信息 |
本部門重大活動、專項行動、會議、業務工作等人社工作動態,轉載人社部、省廳及市局信息人社工作動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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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
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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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指南和公開年報 |
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辦公室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公開年報 |
本部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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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 |
每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地點、受理時間、辦理結果、聯系電話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就業促進和培訓股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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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 |
調解仲裁監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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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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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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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共計61項)對未經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無《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在我區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中外合資機構擅自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活動行為的處罰;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改變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未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行為的處罰;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行為的處罰;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承諾,與招聘方或應聘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行為的處罰;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偽造、涂改、租借、轉讓許可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在招聘活動中向應聘人收取費用或以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處罰;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許可證及其他登記證件,公布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及監督電話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才,未如實公布擬招聘人才的數量、崗位、待遇及人才應具備的學歷、職稱等條件,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行為的處罰;對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行為的處罰;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處罰;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對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處罰;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或者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或者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對單位未按規定告知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簡章內容不真實,致使求職者上當受騙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或被錄用人員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對用工單位違反輔助性崗位確定程序規定的處罰;對外國人或者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處罰;對濫發、偽造、仿制《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處罰;對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亂收費等行為處罰;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未依法開展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等行為的處罰;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對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規派遣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等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拒絕或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違反對集體協商代表的特殊保護權益的處罰;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處罰;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處罰;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處罰;對禁止吸煙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禁煙標識或違反規定設置吸煙器具的、個人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抽煙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對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障權益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處罰;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對企業未依法參加企業年金等行為的處罰;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處罰;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處罰;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處罰;對職業介紹機構拒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介紹許可證實施年檢等行為的處罰;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及其他登記證件,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處罰;對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處罰;對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處罰;對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等行為的處罰;對就業中介服務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單位或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提供就業中介服務等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處罰;對民辦學校違規辦學的處罰;對民辦學校出資人違規取得回報的處罰;對民辦學校未按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處罰;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處罰;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處罰。 |
每一項行政處罰的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立依據、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追責程序、監督電話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調解仲裁監察股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行政征收 |
社會保險費征收 |
每一項行政征收的實施主體、咨詢電話、監督反訴電話、法定依據、流程圖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彭山區社會保險中心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行政強制 |
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加收利息滯納金 |
每一項行政強制的實施主體、咨詢電話、監督反訴電話、法定依據、流程圖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調解仲裁監察股、彭山區社會保險中心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社保基金資料予以封存 |
基金監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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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 |
每一項行政確認的實施主體、咨詢電話、監督反訴電話、法定依據、流程圖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社會保障股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全民所有制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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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欠費核銷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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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及證書核發 |
彭山區就業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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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險登記 |
彭山區社會保險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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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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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審定 |
彭山區社會保險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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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勤和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資格證書上(初、中級)核發 |
專業技術和事業人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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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認定 |
彭山區就業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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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項目審批 |
就業促進和培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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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
實施主體、咨詢電話、監督反訴電話、法定依據、流程圖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彭山區就業服務中心、彭山區社會保險中心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行政檢查 |
勞動保障監督檢查 |
實施主體、咨詢電話、監督反訴電話、法定依據、流程圖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調解仲裁監察股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全文發布 |
社會保險稽核 |
彭山區就業服務中心、彭山區社會保險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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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眉山市彭山區人社局政府信息公開渠道為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對象均面向全社會,咨詢與監督電話:028—3761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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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網站維護技術聯系電話:028-37603556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8-376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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