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nyncj/2021-00154 | 發布機構 | 區農業農村局 | 公開日期 | 2021-08-31 |
| 文 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為進一步鼓勵購置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現代農業機械,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和農業綠色生態發展,降低農機作業能耗,強化農機安全生產,減少農機事故隱患,根據《四川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農函〕〔2020〕64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節能環保、先進適用、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在彭山轄區范圍內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步實施。
(二)補貼對象。戶籍在彭山轄區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批準享受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本區年度內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按照申請時間順序優先確定補貼對象資格。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享受農機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本年度內不得超過2臺。
三、報廢種類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
(一)報廢部分補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等因素,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詳見附件1)。報廢部分補貼標準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調整。
(二)更新部分補貼。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報廢條件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辦理報廢:
(一)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在四川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為“大中型拖拉機”的存量變型拖拉機,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對低速貨車的報廢標準,逐年報廢。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三)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四)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2)。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需要提供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六、農機回收企業的確定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選擇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相關規定,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為主,也可選擇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取得包含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業務范圍的營業執照,并已在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其他企業、農機維修企業或農機合作社。區農業農村局統一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回收企業(詳見附件3)。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經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擬報廢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四川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見附件4,以下簡稱《確認表》),逐臺登記報廢機具品牌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等相關信息;對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機具等信息時,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工作要求執行。報廢機具殘值由回收單位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對回收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解體或銷毀,并拍照存檔。完成拆解報廢后,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形成報廢農機銷毀記錄(見附件5),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機主(代理人)持《確認表》和行駛證原件、號牌等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一卡通”、四川省農機報廢補貼申請表(附件6)、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報廢農機銷毀記錄、有效的《確認表》,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申請報廢補貼。經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機主申請的報廢補貼資金將通過“一卡通”管理系統進行及時兌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農業農村局和區財政局是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盡職履責,形成工作合力,以便我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二)規范回收拆解。報廢農機回收企業應建立回收農機檔案,及時拆解報廢農機。為了方便農民就近交售報廢農機,鼓勵設立分支機構,與農機合作社、農機維修點合作開展報廢農機回收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要依法依規加強對回收企業的監管,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的,責成其整改后方能承擔農機報廢補貼工作,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強化便民服務。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優化操作程序,簡化辦理手續,盡量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及時兌付補貼資金。
(四)規范檔案管理。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報廢補貼檔案,將機主身份證明、“一卡通”復印件、《確認表》、農機報廢補貼申請表等資料歸入檔案。檔案要求內容完整、資料齊全,并按年度裝訂成冊,保存期5年。
(五)加強信息公開。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做好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年度內報廢者信息進行匯總公示(公示表見附件7),將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六)投訴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彭山區農業農村局:028 37630126
投訴電話:彭山區農業農村局:028 37631259
彭山區財政局: 028 37631799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眉山市彭山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眉彭農〔2020〕37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央財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
3.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一覽表
4.四川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
5.報廢農機銷毀記錄
6.四川省農機報廢補貼申請表
7.年度內享受農機報廢補貼個人信息匯總表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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