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5-00583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5-12-29 |
| 文 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 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政府部門 | 土地閑置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土地閑置費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稅〔2021〕8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等5部門公告2021年第12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川稅發〔2021〕28號 | |
| 2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政府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耕地開墾費 | 由省級負責占補平衡的,除鐵路和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按照耕地每畝1萬元計算外,其余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按照耕地每畝3萬元計算。 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按照占用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川辦規〔2022〕7號,川辦發〔2024〕18號 | |
| 3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政府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土地復墾費 |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收費標準 10-20元/平方米,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
| 4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政府部門 | 不動產登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不動產登記費 | 1.80元/件(住宅類)。 2.550元/件(非住宅類)。 3.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川財規〔2019〕13號 |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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