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規范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科學、有序、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努力推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眉山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眉山市彭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有關規定,結合眉山市彭山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發生在彭山區行政區域內的(不包括四川天府新區眉山片區內區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期處置工作。
(2)超出相關部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跨鎮(街道)、跨區縣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3)區政府認為需要區應急委處置的其他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4)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核突發事件、國防科技工業等突發事件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5)區政府其他專項預案:
道路交通運輸(含危化品運輸)事故災難按《彭山區道路交通運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執行。
水上交通運輸事故災難按《彭山區水上交通運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執行。
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按《彭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執行。
食品事故災難按《彭山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城鎮燃氣事故災難按《彭山區城鎮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電網事故災難按《彭山區電網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地質災害事件按《彭山區地質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實施科學指揮,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在區政府和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開展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區政府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本預案的要求,制定、修訂本單位應急預案,指導、協助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區政府為主,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行業和部門要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根據事故類型,各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導、協調對應行業領域內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應急救援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各自職責,規范有序地進行應急活動,避免職責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現場混亂,引起二次傷害。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整合各相關部門人力、物力和信息資源,實現交通運輸、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應急資源共享,有關部門和人員要服從領導、反應靈敏,在最短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參與救援。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事故應急救援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和基地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工作。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機制。加強教育培訓,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1.5預案體系
眉山市彭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和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關部門應急預案,鎮(街道)應急預案、工業園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急處置卡組成。《眉山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眉山市彭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本預案的直接上級預案。
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由區政府應急委、區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為區政府應急委,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區政府應急委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具體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區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由本單位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
區政府應急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定、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現場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按應急響應級別和職責,成立由區應急局、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急專家參加的現場救援指揮部,指揮現場救援工作。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搶險、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區應急管理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單位自救和政府實施救援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建立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備案,做好應急基本物資儲備和職工應急能力培訓及應急演練等準備工作。
成立區生產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作為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指揮長:分管工業經濟工作的區級領導
副指揮長: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區經信局局長
成 員:區委宣傳部、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公安分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衛健局、區國資金融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氣象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根據實際需要,區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可臨時增加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區經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由區應急局、區有關部門、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應急救援隊伍及有關應急專家參加的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由區應急局分管副局長任指揮長、分管部門副局長和當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在區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協助省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3)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聯系;
(4)決定預警及應急響應級別;
(5)決定啟動區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響應程序及終止應急救援行動;
(6)向區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7)做好區級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8)必要時,協調駐地武警部隊等參加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區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加強與區政府應急指揮部的聯系;
(2)組織、協調區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3)承擔指揮部會議的召集、文件起草與辦理;
(4)做好有關信息傳達、收集、分析、報送、發布;
(5)加強應急救援專家和應急預案的管理;
(6)做好文書資料整理與歸檔等工作;
(7)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區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其專項應急預案具體負責相應類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區政府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1)區委宣傳部:配合指揮部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指導新聞發布,積極引導輿論,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等工作;負責互聯網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負責記者在事故現場的采訪管理和服務。
(2)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工礦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向區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負責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處理和上報,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調度和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協調生產經營活動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指導、督促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基地的建設;組織編制和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和演練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根據區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3)區發展和改革局: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編制;按基本建設程序負責應急救援項目的審查與立項。
(4)區公安分局: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等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組織指導事故發生地的社會治安管理和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協助鑒定死亡原因;負責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行為。
(5)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分管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電力、成品油綜合調控、緊急調度協調;指導協調應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生產組織和調配;協調工業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協調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6)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工程施工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參與礦山和與地質災害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7)區住建局:負責組織、協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等設備。參與以上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8)區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所屬行業內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管制,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輸救援物資。
(9)區商務局:組織協調本系統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各部門和單位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
(10)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事故災難應急醫療救援、衛生防疫等。
(11)區國資金融局:負責督促區屬國有企業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協調區屬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區屬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12)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應急檢測。
(13)區氣象局: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提供事故發生地氣象監測預報的有關數據資料和技術支持(包含人工影響天
氣保障)。
(14)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火災及以搶救人員生命財產為主的城市燃氣、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應急救援,參與配合處置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礦山、環境污染等事故的搶險救援。
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支持和配合時,區政府應急委負責協調。
區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制定、管理并實施相關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與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應急信息和資源共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在區政府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做好共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及衍生災害的各項保障工作。
建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區應急專家組),作為區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區應急專家組由區應急管理局專家庫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工作;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參與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為合理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應邀參與事故調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尤其是工業園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按照規定及時向區政府應急指揮部、區應急管理局及區主管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應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為區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主要職責:負責所在地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區政府及區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應采取預防預警措施,根據本單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與本區政府的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配備應急物資,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做好事故應急工作。
主要職責:事故災難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按照規定向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積極配合區應急指揮部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三、預防預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按照重大風險管理“五落實”原則,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評估、管理,并及時向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道)、園區報告。
當發現生產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相關人員。
區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道)、園區應當建立風險管控機制,全面排查評定安全風險等級,明確落實本部門重大安全風險的安全管理與監管責任,建立安全風險數據庫,健全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對重大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責任。相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風險會商機制,對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風險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掌握和發布生產安全風險動態。
區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經研判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區政府、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區政府、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依法、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微博、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涉險企業和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受影響的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地區。
區政府、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將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所在鎮(街道)、園區及有關部門。
預警信息發布后,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關鍵設備設施巡查檢修和監測,對設備設施一時無法修復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相關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區政府、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風險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加強風險信息收集,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預警行動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暢通,及時發布和更新風險信息。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損害。采取區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轉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限制使用或者關閉易受生產安全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嚴重危害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資源調運準備。
(4)開展輿情監測,掌握社會動態。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公眾關切。必要時,采取疏導和穩定措施,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當安全生產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并終止預警行動。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立即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市屬及以上國有企業及集團企業的在彭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應當在不得超過2小時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時報告區政府。 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由區政府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報告并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區應急管理局、區級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有關監督檢查的資料,為區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區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區政府。
在區境外發生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對我區安全生產造成重要影響的事件,要及時向區政府、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并按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1)事故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發生企業應及時上報事故信息。要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2)事故信息續報: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報、續報。較大及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原則,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級,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指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行動由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實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組織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指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區政府組織實施。
區政府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組織力量參加搶險救援。超出本區應急救援處置能力和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并及時移交指揮權。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區政府執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的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要求。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還應根據國務院、省等上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應急響應。
1、企業先期處置:
事故災難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先期處置。采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預案的要求報告事故情況:
(1)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設置危險場所警戒,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生產現場人員應積極展開自救互救、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事故損失和危害,并及時向企業調度指揮部門報告。企業要明確并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征兆時,按照“先避險、后救援,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則,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安全撤離,減少人員傷亡。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7)其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政府先期處置:
區人民政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發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應急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設立由區應急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與企業或相關單位、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展開現場應急處置的工作,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2)實施緊急疏散,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緊急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7)向社會發出危險或者避險警示,通報事故災難可能危害的相關區域,做好相應準備;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9)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向區政府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救援支持請求。
(10)必要時可直接向市政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提出應急救援支持請求。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區應急指揮部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區應急指揮部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現場指揮部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當進入應急響應后,區級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有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區政府組織應急救援。
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央企、省屬、市屬在彭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全力調動有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地區、影響較大的事故災難時,區應急管理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必要時,由區應急委領導同志及區應急委有關成員組織協調指揮。
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區消防救援大隊牽頭,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2)醫療衛生組: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衛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協調實施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組: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鎮(街道)牽頭,負責受災群眾的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6)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等工作;在宣傳部門指導下,開展新聞報道,及時發布事故災難進展和處置情況信息。
(7)技術專家組:由應急管理局牽頭,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討和制定,對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及時給予技術指導,協同現場救援指揮部制定應急結束后的恢復計劃,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8)現場檢測評估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增設其他工作組。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管轄行政區、跨行業領域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區應急管理局或區級有關部門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較大的報區政府決定。
(1)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健局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必要時,請求上級衛健部門援助。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開展現場防疫工作。
(2)安全防護
現場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應急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救援現場需要做好協調、調集相應安全防護裝備等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建議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事故現場治安管理等工作。
(3)社會動員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超出區政府處置范圍時,區政府向市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必要時,向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有關單位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4)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指揮部檢測評估組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工作:
1)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監測;
3)指導現場群眾疏散以及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風向、地質、水文資料,監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向區政府應急指揮部和區應急管理局報告。
當事故態勢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救援指揮部應迅速向上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匯報事故現場情況,請求支援。并按程序請求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由區委宣傳部負責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事故信息發布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區委宣傳部和區公安分局(網監部門)加強輿情監控,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事故災難發生后,不可避免地會引起新聞媒體和公眾的關注。所以,事故發生單位應將有關事故的信息、影響、救援工作的進展、人員傷亡情況等情況及時向媒體和公眾公布,以消除公眾的恐慌心理,避免公眾的猜疑和不滿。信息發布應注意以下事項。
(1)所有的事故信息應由現場指揮部審核批準對外發布,以保證發布信息的統一性,避免出現矛盾信息。
(2)指定新聞發言人,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準確發布事故信息,澄清事故傳言。重大事故發生后,媒體很可能獲悉事故消息,當地報紙、電視和電臺的記者會涌到事故現場或事故發生企業大門前采集有關新聞消息。必須有專門的負責人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提供準確信息,避免錯誤報道。當沒有進一步信息時,應該讓媒體知道事態發展情況正在調查,將在下次新聞發布會通知,但盡量不要回避或掩蓋事實真相。
(3)應加強警戒治安。為了獲取信息,事故發生企業大門口會聚集大量的媒體和公眾人員,所以,警戒治安人員應確保所有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尤其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應急指揮中心或應急人員正在控制險情的地方,避免干擾應急行動。
(4)進一步提高事故網絡輿情監測和危機化解能力,形成突發事故災難輿情處理合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負面影響,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區公安分局(網監部門)負責指導網絡輿情管理工作,對重大網絡輿情做好跟蹤、督查和協調,根據輿情的發生、發展、演變情況,適時處置。網絡評論員根據輿情發展趨勢,適時對輿論進行正面引導。對惡意攻擊、散布謠言、嚴重影響本區形象的有害信息,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并采取措施,與刊登不實消息及時回應,正確引導,搶占正面信息發布的先機,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引導輿論,在網絡上使輿論的導向得到扭轉。
根據掌握的災情和事故信息,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符合環境有關標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按照“誰啟動,誰終止”原則,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工作組撤離現場,應急結束。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后,有關部門和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準備。
五、后期處置
區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傷亡人員撫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預防與控制,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災難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區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區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征用或者調用、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區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由區政府制定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和受害人員申請救濟的程序,確保事故災難發生后,救濟工作及時到位。同時,應制定事故災難法律援助方案,為受害人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索賠提供法律援助。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區政府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區應急管理局歸檔,并指令有關部門對各自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根據事故災難時的檢測、鑒定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響應情況,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區政府應急辦和區應急管理局。
六、應急保障
彭山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平臺與眉山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平臺、區政府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要切實抓好彭山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平臺的使用、運行、維護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地、本部門相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區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區政府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并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送。
區政府、區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和相關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物資及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建立區專職消防隊伍、民兵預備役、礦山救援隊為骨干救援力量的專業救援隊伍體系;各行業領域的企業應依法建立專(兼)職救援隊伍,指定專(兼)職救援人員;社會力量及志愿者隊伍。
區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協調各自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全區各級政府、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掌握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況,指導、協調有關行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必要時,請求駐彭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持事故災難應急搶險救援。
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群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保障安全生產培訓、應急預案編制、預案演練、裝備購置等。
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或建立行業聯保機制,拓展應急處置救援資金渠道。
區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丟失的,應給予補償。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物資、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地方政府負責提供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區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全區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確定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區應急管理局及相關部門應建立區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研發應急技術和裝備,加強應急技術儲備。
(1)區應急管理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應急工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機防范意識。
(3)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村委會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知識。
(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綜合培訓。
(2)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本系統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有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
(3)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4)區政府積極組織機關干部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內容的學習,提高應對協調、指揮處置能力。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區應急管理局、區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方式為實戰演練);每3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方式為實戰演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1)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6)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眉山市彭山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編制或者修訂后,應組織專家組或安全中間機構進行評審,經修訂后上報區人民政府審查,經審定后印發實施;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的制定和解釋,并編制和動態管理應急預案簡本。
本預案報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區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按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抄送區應急局、區人民政府備案。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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