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3-00217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3-12-13 |
| 文 號 | 眉彭府辦規〔2023〕2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
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野生動植物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已經眉山市彭山區三屆區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日
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享有政府補償的權利,并及時獲得致害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眉山市彭山區(不含眉山天府新區所轄青龍街道、錦江鎮)區域內,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細則申請補償。以上名錄有調整的,以最新公布的調整目錄為準。
但因人工繁育、馴養、運輸的野生動物逃逸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償,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的主管部門為眉山市彭山區林業主管部門。區林業和園林中心、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區人社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區審計局等部門協調配合。各部門相應職責如下:
區林業和園林中心:主要承擔損害林木和林下作物受損財產的評估認定,包括受損害程度、損害面積、損害數量、補償金額等相關內容。承擔補償申請的受理,協調相關部門對有關補償內容進行評估,提出補償意見,進行補償等日常工作。
區發改局:主要承擔受損財產的價格認定,為相關部門補償專項補貼提供依據。
區財政局:主要承擔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保障。
區民政局:主要承擔對因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進行救助。
區農業農村局:主要承擔對損害農作物以及損害家畜、家禽、圈舍等受損財產的評估認定,包括受損害程度、損害面積、損害數量、補償金額等相關內容。
區人社局:主要承擔對人身損害傷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委托鑒定工作,提出因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的補償意見。
區衛健局:主要承擔對損害人身情況的鑒定和認定,包括對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認定工作。協調相關醫療機構對受害人實施緊急醫療救助。
區公安分局:主要承擔因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引起的事件先期現場處理工作。
區審計局:對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其他受損財產的評估認定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協商確定。
第四條 各鎮(街道)要明確專門機構做好野生動物致害的調查核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急處置、救助和補償的相關工作,村(社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因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補償:
(一)從事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人員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義務的情況下,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損毀損失在100元(含)以上的;
(三)對合法圈養的或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的牲畜家禽、特種養殖動物造成死亡的;
(四)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毀的;
(五)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采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六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挑逗或者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
(二)從事非法狩獵等違法活動的;
(三)在非依法承包、經營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牲畜家禽、特種養殖動物的;
(五)現場核查不能認定為野生動物致害或者無法核定財產損失數額,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
第七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屬于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人身傷害補償或者財產損失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結束后60個工作日內或者自得知財產損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鎮(街道)提出補償申請,如實填寫《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申請表》(以下簡稱《補償申請表》),并保護現場以備核查。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申請,導致損害無法核實、認定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所在鎮(街道)應當自接到補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和取證(錄像、照片),填寫《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現場調查筆錄》(以下簡稱《調查筆錄》),并在完成調查取證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作出初步定損意見。現場核實工作必須客觀、公正、準確,現場調查核實存在技術困難的,鎮(街道)可請求區林業和園林中心、區農業農村局、區衛健局、區發改局等部門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九條 鎮(街道)完成調查核實后,應當將《調查報告》在損害行為發生地所在的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鎮(街道)應在5個工作日內另選其他工作人員完成調查核實。異議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補償申請,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部分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修正申請材料后重新組織公示,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不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并繼續辦理補償事宜。
申請人、相關權益人對鎮(街道)最終確定的《調查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林業和園林中心申請復核。區林業和園林中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相關權益人。區林業和園林中心認為必要時也可組織聽證。
第十條 鎮(街道)在公示期滿后且無異議的,將《調查筆錄》《補償申請表》《調查報告》連同當事人有效身份證件、具有補償資格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情況說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
第十一條 區林業和園林中心自收到補償申請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填寫《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認定表》(以下簡稱《補償認定表》),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為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復核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根據復核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償意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或雖有異議但經過復核了的,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被補償人向區林業和園林中心提交銀行卡和身份證復印件,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一次性發放補償費,補償費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因人身傷害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區人社局委托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期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十二條 《補償申請表》《調查報告》一式2份、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所在鎮(街道)各持一份(含相關證明材料)。
《調查筆錄》《補償申請表》《調查報告》《補償認定表》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造成人員身體傷害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額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員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員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員死亡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死亡補償金以及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損失的,損失部分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種養殖動物死亡的,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50%。
(七)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毀的,補償修復或者重置金額的50%。
(八)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采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的100%給予補償。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度規定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質的補償。醫療救治費用符合醫保支付政策的納入醫保支付。
第十四條 因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補償決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可以依規向區民政局申請救助。
第十五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損害補償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虛報、冒領補償費的,由區政府責令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現場調查筆錄》
2.《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調查報告》
3.《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申請表》
4.《眉山市彭山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認定表》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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