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彭山區濱江大道北段新建工程項目(一期)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安置方案的通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2-01538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2-10-24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22〕29號 | 公文種類 | 通告 |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有效性 | 有效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將彭山區濱江大道北段新建工程項目(一期)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安置方案的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項目
彭山區濱江大道北段新建工程項目(一期)。
二、擬征收集體土地范圍
彭山區濱江大道北段新建工程項目(一期)建設用地擬征收土地涉及彭山區觀音街道椿巔村1、4組,觀音鋪社區7、8、9組合計20.1608公頃集體土地(其中:非基本農田耕地9.8358公頃,園地0.1796公頃,草地1.1057公頃,其他農用地2.0813公頃和上述農村集體原有的建設用地6.9584公頃)。
三、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185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為4:6。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按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倍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規定執行。如因政策性調整,按調整后標準執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遷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眉彭府辦發〔2021〕22號)規定執行(查詢網址: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louzhu.cc)。
六、社會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相關要求及彭山區拆遷安置相關規定對被征地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其他事項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擬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可以向眉山市彭山區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或書面意見,視為同意本方案。
(二)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登記證書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眉山市彭山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特此通告。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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