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19年第14批鄉鎮建設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2-01190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0-06-05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20〕50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2019年第14批鄉鎮建設用地已經《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19年第14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20〕309號)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9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及面積
經批準同意征收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原觀音鎮)曾家村4、9組;江口街道(原武陽鎮)大塘村4組,(原江口鎮)雙合村3組;黃豐鎮共和村1組,合力村5組;謝家街道(原謝家鎮)毛河村2組,吳堰村2組,(原義和鄉)活橋村7組,楊廟村1組,喻溝村1組13.3630公頃集體農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農田耕地11.3427公頃,園地0.5313公頃,林地1.2342公頃,其他農用地0.2548公頃)轉用而成的建設用地和上述農村集體原有的建設用地6.7900公頃,合計20.1530公頃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作為眉山市彭山區2019年第14批鄉鎮建設用地。
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辦法
(一)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4號)及彭山區征收補償相關規定執行。
三、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和社會保障
征收土地需農轉非的農業人員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征收土地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自公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所有權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和產權證明到征地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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