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2-01088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1-01-20 |
| 文 號 | 無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新修訂的《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市政府和區委的直接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抓好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決策部署的落地落實,堅決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建設“團結、實干、廉潔、高效”的人民滿意政府,高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奮力建設開放發展先行區。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規范高效。
第四條 實行區政府重大事項向區委報告制度。區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交人代會審查的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草案、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區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區委報告。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第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意識、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七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對分管工作要依法行政,履職到位,對區長負責,向區長報告工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八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副區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廉政建設、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第十條 區長出國出境、外出招商、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期間,受區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責。
第十一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區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行使職權,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區政府。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堅決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正公開、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三條 區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并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的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區政府。
第十五條 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15日內分別報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15日內報區政府備案,由區司法局進行備案審查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提請區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局組織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要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每屆區政府至少組織一次集中全面清理。清理后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修改后繼續執行、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六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完善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和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鎮(街道)和相關部門的,要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督查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 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區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副區長向區長報告后協調處理,并及時報告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堅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按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或者應當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事權和財權分開。區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請示工作,區政府只研究確定具體事項,所需經費則通過程序實施后,再按財政資金使用審批程序請款。已經區委、區政府議定的事項(含文件、會議紀要等),由區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抓緊按程序落實,不再另行請示。
第五章 調查研究
第二十二條 要把調查研究貫穿于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領導干部調查研究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于60天,區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二十三條 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復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十四條 區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副區長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局性工作匯報。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同志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要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送,減輕基層負擔。
第二十六條 注重調研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宏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癥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徹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應及時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電子政務大廳、新聞發布會、政務微博微信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暢通政府和群眾互動渠道。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釋疑惑,穩定輿情。
第三十條 堅持方便群眾知情、 便于群眾監督,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臺,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實行區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主動公布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區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涉及民生和全局的重大問題、重要活動等。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實行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邀請區人武部部長、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主任參加。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紀委監委機關聯系政府工作的領導同志列席會議。
區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區級有關單位(含市與地方雙重領導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園區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邀請區法院、區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邀請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旁聽。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區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區經濟社會形勢和重大事件;
(五)討論決定其他依法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分管區人武部部長、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主任參加會議,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紀委監委機關聯系政府工作的領導同志及民主黨派代表列席會議。
區委辦公室主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政府新聞辦及與議題有關的區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議題。根據議題需要,邀請有關利益方、區政府法律顧問、市民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應當全程錄音。
區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大決策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制定貫徹措施,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講話精神;
(二)討論上報市政府的重要事項,報請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重要規劃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討論決定跨區領導分工且需全面協調(確認)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由區領導擔任負責人的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
(七)討論決定政府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年度計劃外新增使用區級財政性資金2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區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
(八)大額財政資金單筆支出在2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
(九)討論通過人事任免、表彰獎勵等事項;
(十)聽取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重大輿情、信訪穩定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
(十一)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按職責分工和權限可予決策的,或通過其他會議能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三十六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提出報區長審定;會議文件由區長簽批。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和其他參會人員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重大新聞稿報區長或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定。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要研究不能由領導個人決定又不必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研究事項涉及其他分管區領導的,應征得其他分管區領導同意或共同組織召開。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相關議題。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照“誰主持、誰簽發,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一般由會議主持人簽發,重大事項報區長簽發。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決定印發的文件,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須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送簽;有重大修改意見需協調的,須在會后4個工作日內送簽。
第三十九條 提倡少開會、開短會、開套會、不陪會。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須報經區長批準。貫徹上級會議精神的會議,可以多個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原則上由一位領導作主題報告。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門性會議,只由分管區領導參加。應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
第八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條 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常用的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以區政府名義(含區政府授權區政府辦公室)行文,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向區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范和程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四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鎮(街道)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鎮(街道)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會簽后聯合報區政府審批。如有分歧意見,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出各方理據,隨附涉及的單位意見,提出辦理建議,報區政府決定。
請事的事項,區政府在4個工作日內有明確的辦理意見,并將意見反饋來文單位。單位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被征求意見單位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有無意見均需回復。
第四十二條 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文件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及時報區長閱批。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報區政府的請示事項,應按分工負責制要求,先報分管區領導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辦文程序辦理。企業法人、社會組織、公民的請示或報告,按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先報送相關職能部門或鎮(街道),由部門或鎮(街道)提出明確意見后報區政府。如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令)、公告、通告,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報告、人事任免事項,由區長簽署。
第四十五條 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原則上由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簽發;事務性公文可由副區長簽發。
區政府各部門上報省級、市級部門的重要數據、方案等,需經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審簽。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重大事項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事務類函件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公文。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文件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已公開發布或發至下級的文件,不再轉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由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發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議事協調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照規范程序辦理,逐步推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九章 政務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鎮(街道)和區級部門(單位)需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區政府,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區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第四十九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 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未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鎮(街道)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準,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并合影。除區政府統一安排外, 區政府領導同志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一般不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名義進行廣告性祝賀活動。
第五十條 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肴,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第五十一條 規范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道,區長的非外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道,確需報道的原則上以標題新聞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區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原則上不作新聞報道。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 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后按程序提交出訪報告。
第五十三條 分管區政府工作區領導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活動的,由AB崗對應的區領導或由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區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
第十章 執行落實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作為、爭創一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謀劃工作,堅持大思維、大手筆、大氣魄推進工作,高效優質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定不移抓執行,撲下身子抓落實,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統籌協調,圍繞黨委、政府工作重心,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預見性。區政府交由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沒有時間規定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主辦單位應主動和相關單位協商,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出現分歧的,由主辦單位報區政府決定。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報告工作執行情況,區目督辦適時作出通報。
第五十八條 堅持部門聯動三級協調工作機制。一般性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或牽頭部門進行協調,重大工作由副區長進行協調,涉及全區性的重要工作由區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
第五十九條 加強政務督查機制。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區政府文件中安排部署事項,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區政府重大交辦事項以及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查,確保落到實處。
第十一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六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決議、決定,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通報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黨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提高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十三條 加強全區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大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力度,及時妥善化解行政爭議;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辦好彭山區“12345”政務服務熱線、區長信(郵)箱。區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和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六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群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第十二章 紀律作風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中央、省、市領導批示講話、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傳達學習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市文件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臺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任何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市委市政府“六個堅持”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絕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三條 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區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區政府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區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區長外出,應向市政府請假,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離彭外出,應事先向區長報告。副區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離彭外出,須按規定程序報告。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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