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成都經濟區環線高速簡陽至蒲江段(彭山段)工程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2-01199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0-12-22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20〕56號 | 公文種類 | 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都經濟區環線高速公路簡陽至蒲江段(彭山段)工程建設用地已經《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成都經濟區環線高速簡陽至蒲江段(眉山段)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20〕944號)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9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及面積
經批準同意征收眉山市彭山區黃豐鎮豐華村4、5組及村集體,花龍村1、2、3、4組及村集體,雙塘村1、2、4組及村集體;江口街道(原江口鎮)雙合村4、7、8組,土橋村2、4組52.5071公頃集體農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農田耕地12.5520公頃,園地27.7447公頃,林地6.3259公頃,其他農用地3.6538公頃)轉用而成的建設用地和上述農村集體原有的建設用地2.2307公頃,合計52.5071公頃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作為成都經濟區環線高速公路簡陽至蒲江段(彭山段)工程建設用地。
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辦法
(一)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補償的面積與數量以實際勘測為準,補償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4號)及彭山區征收補償相關規定執行。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在征收土地時由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核實支付。其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青苗、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所有者。
(四)涉及拆遷安置的實行統規統建安置或貨幣安置,因項目建設需要確需實施統規自建安置的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被征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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