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316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7-03-12 |
| 文 號 | 眉彭府發〔2017〕7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2017-03-12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單位、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眉山市彭山區境內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流域和省管河道除外,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 區水務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區水務局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區水務局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按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區環保局負責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區水務局負責審批。
第六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區環保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區水務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區水務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區水務局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 區水務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區水務局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區水務局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區水務局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區水務局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區水務局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 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區水務局應當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 區水務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區水務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入河排污口履行屬地監督管理責任,發現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要及時通報區水務局并共同核實是否取得批準手續;對排污異常的,要及時通報區環保局。
第二十條 區水務局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未經區水務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執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網站維護技術聯系電話:028-37603556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8-37603556
網站標識碼5114220003 蜀ICP備19026839號-1 川公網安備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