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11批鄉鎮建設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404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8-06-06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18〕13號 | 公文種類 | 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18-06-06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2017年第11批鄉鎮建設用地已經《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17年第11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18〕348號)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9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及面積
征收集體土地7.1701公頃,包括: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惠靈村2組,金燭村3組;謝家鎮紅石村8組;義和鄉楊廟村1、9組集體農用地4.8628公頃;上述農村集體原有建設用地2.2956公頃、未利用地0.0117公頃。
二、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辦法
(一)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四川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4號)及彭山區征收補償相關規定執行。
(三)涉及拆遷安置的實行統規統建安置或貨幣安置,因項目建設需要確需實施統規自建安置的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川辦函〔2008〕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相關要求及彭山區拆遷安置相關規定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予以安置。
四、自公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被征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和產權證明到征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五、自公告之日起,凍結征收范圍內戶籍變動。禁止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搭、搶建、搶種、搶栽。對搶搭、搶建、搶種、搶栽的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并限期拆除。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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