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城市規劃區犬只飼養管理規定的通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353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8-05-10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18〕10號 | 公文種類 | 通告 | ||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 有效性 | 有效 | ||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對眉山市彭山區城市規劃區犬、貓飼養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眉山市彭山區城市規劃區為限養區,原則上飼養小型觀賞犬,不得飼養藏獒、狼狗等大型兇猛犬。
二、區狂防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犬只飼養管理和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
三、養犬必須登記、審批。眉山市彭山區城市規劃區內飼養犬只,犬主必須到社區居委會登記,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審批后領取準養證。
四、養犬必須免疫。凡經登記造冊、批準飼養的犬只,必須到區農牧局指定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佩戴統一的免疫標志。區農牧局每年開展2次定點集中免疫,并向犬主發放犬只免疫證,未參加集中定點免疫的犬只,在集中免疫間隙期內,必須到所轄地基層畜牧獸醫站或指定地點接受日常補免。提供犬只免疫服務的機構和個人要完善犬只免疫檔案記錄。
五、養犬必須規范。犬只必須拴養,不得敞放。拴養的繩鏈不得超過3米,遛犬的繩鏈不得超過2米。犬只外出必須佩戴免疫標志,犬主應攜帶準養證,并及時處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影響城區環境衛生和他人安全,接受監管人員的查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犬(貓)進入公共綠地和商場、影院、景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如有違反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六、犬(貓)傷必須免疫。被犬(貓)咬(抓)傷后,無論傷人犬(貓)是否注射過狂犬病疫苗,受傷人員均需及時規范處置傷口,并全程接種人用狂犬病疫苗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七、依法監管犬類經營。工商部門要嚴把犬類經營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農牧部門要加強對犬類交易市場、寵物診療單位和個人診療行為的監管。出售和贈送犬只必須出示準養證,提供免疫檔案和免疫標志。禁止交易、贈送未經審批和免疫的犬只。從事犬(貓)飼養、犬(貓)類服務行業的個人、門店業主等相關人員要學習本規定精神,自覺遵守,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城區犬(貓)管理工作。
八、違規要處罰。未經批準養犬,不按規定登記、免疫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登記、免疫,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處以每只20元至100元的罰款;不實施拴養或圈養,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依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由公安機關組織捕殺,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限養區飼養犬只的吠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對犬主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犬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九、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檢舉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網站維護技術聯系電話:028-37603556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8-37603556
網站標識碼5114220003 蜀ICP備19026839號-1 川公網安備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