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岷江流域彭山區城區段防洪及環境提升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安置方案的通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4-00328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4-03-11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24〕3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岷江流域彭山區城區段防洪及環境提升
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征收
補償及安置方案的通告
眉彭府通〔2024〕3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現將岷江流域彭山區城區段防洪及環境提升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項目
岷江流域彭山區城區段防洪及環境提升綜合整治工程。
二、擬征收集體土地范圍
岷江流域彭山區城區段防洪及環境提升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擬征收土地涉及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集體,城南社區集體,合計2.3687公頃集體土地(其中:非基本農田耕地0.0218公頃,園地2.3469公頃)。
三、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為4∶6。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按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倍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規定執行。如因政策性調整,按調整后標準執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遷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眉彭府辦發〔2021〕22號)規定執行(查詢網址: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louzhu.cc)。
六、社會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相關要求及彭山區拆遷安置相關規定對被征地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其他事項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擬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可以向眉山市彭山區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或書面意見,視為同意本方案。
(二)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登記證書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特此通告。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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