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建設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5-00587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5-11-07 |
| 文 號 | 眉彭府通〔2025〕20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彭府通〔2025〕20號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建設用地
征收土地的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2025年第1批次建設用地
(二)批準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準文號:川府土(眉)〔2025〕4號
(四)批準時間:2025年10月16日。
(五)批準用途: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圍、地類及面積
具體詳見《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復》(川府土(眉)〔2025〕4號),附后。
三、補償標準、安置方式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及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和《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眉山市彭山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眉彭府發〔2023〕10號)規定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和《眉山市彭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眉彭府辦發〔2021〕22號)標準執行。
(三)安置方式。按照《眉山市彭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眉彭府辦發〔2021〕22號)執行。
四、征收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具體由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組織鳳鳴街道、觀音街道、謝家街道、江口街道及相關部門開展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五、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社區、居民小組范圍內張貼發布,并在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網址:http://www.louzhu.cc)。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30日。對《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復》(川府土(眉)〔2025〕4號)不服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告時間屆滿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復》(川府土(眉)〔2025〕4號)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審批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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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川府土(眉)〔202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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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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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申請眉山市彭山區2025年第1批次建設用 地土地征收的請示(眉彭府〔202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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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積(公頃) |
土地所有權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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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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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 |
2.5114 |
1.8518 |
0.2789 |
0.1591 |
2.9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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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金燭村5組;觀音街道龍門橋社區5組,毛店社區6、8組,五湖社區3組;江口街道石龍村2組,雙江村1、2組;謝家街道謝家場社區10、15組,義和場社區8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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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意見 |
一、上列眉山市彭山區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已由眉山市人民政府批準(眉市府土(授)〔2025〕4號)轉為建設用地。同意將前述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和原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一并征收為國家所有。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措施,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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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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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成都局,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眉山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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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意見書一式2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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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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