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單位、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辦法(試行)》已經二屆區委第38次會議和二屆區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區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征收集體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保障區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維護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等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彭山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中的人員安置適用本辦法。每人只享受一次安置,已享受過安置政策的人員,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政策。
第三條 拆遷對象因歷史原因形成有2處及以上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原則上2處及以上的房屋拆遷完畢后,方可安置。否則,只對該處拆遷房屋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安置的實施單位,依法依規負責安置具體實施工作,以及安置人員(包括隨戶安置人員)身份、戶籍、住房、住房公積金等相關信息的資格審查。
第五條 依據項目具體情況,安置方式分為貨幣化安置、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和統規統建安置三種方式。安置人員以戶為單位(以下簡稱安置戶)自愿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并簽訂安置協議,選擇后不得更改。
第二章 統規統建安置
第六條 統規統建安置按現有安置政策執行,可按建筑面積35㎡/人提供產權調換住房,以優惠價(中心城區內2500元/㎡;中心城區外2000元/㎡)購買10㎡/人經營性用房。放棄購買經營性用房的可以按中心城區32000元/人,中心城區外15000元/人的標準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
第三章 貨幣化安置
第七條 貨幣化安置標準按中心城區16萬元/人、中心城區外8萬元/人執行,含搬家費、就業補助等其他費用,不再進行住房、門市安置,不再享受承包地、農業設施用地等的劃批及補償。
第八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須自行購買商品房安置,必須使用貨幣安置款購買彭山區域內以下類型的房屋:
1.經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預售許可的商品房;
2.具備辦理不動產登記證的二手房。
第九條 需自行購買商品房安置的,購房款不低于該戶貨幣補償總額的60%。
第十條 安置戶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出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后,可以不購買商品房安置,直接領取貨幣安置款。
第四章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
第十一條 安置戶(不包括隨戶安置人員)選擇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的,可以直接按55㎡/人(產權證建筑面積)分配政府提供的商品住房;或者以戶為單位按中心城區16萬元/人、中心城區外8萬元/人,以55㎡/人(產權證建筑面積)的標準購買本區域內政府提供的商品住房,安置戶不再直接領取貨幣安置款。以上兩種方案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第十二條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積誤差在±3%以內,按政府提供商品住房的成本價格相互補差。安置戶如需購買超過55㎡/人的住房面積,不屬于安置范圍,按市場價格自行處理。
第十三條 在區政府批準實施拆遷之日起至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交房公告之日期間,因合法生育、正常婚遷產生的新增人口按該安置區域內貨幣安置標準領取貨幣安置款,不進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過渡費
第十四條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和統規統建安置的安置戶,在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安置住房交房公告之日期間,可享受臨時安置過渡費。標準為: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前兩年200元/人/月,第三年起至公告交房次月止350元/人/月。無房屋拆遷的和隨戶安置人員不享受過渡費。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已有住房選擇不再購房安置的安置戶和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安置戶),不享受過渡費。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實物安置和統規統建安置房的交房標準,均為“清水房”。安置戶根據簽訂拆遷協議和安置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集中抽簽選房。
第十七條 購房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氣、電視戶頭費、房屋維修基金等,由拆遷安置戶自行承擔。選房后的物業管理費由安置對象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且未享受過其他安置的“輪換工”,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安置。
第十九條 享受安置政策的戶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含未享受過住房公積金的非農業戶口離退休干部、職工),其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長期居住且他處無住房的,享受隨戶安置。隨戶安置人員給予適當貨幣補償,按中心城區內5.25萬元/人、中心城區外3萬元/人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區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安置工作的統籌、監督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施拆遷安置的所有單位、個人和企業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操作,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和套取安置資金。區監察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定期不定期對征拆安置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堅決嚴肅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安置戶簽訂《安置協議》,明確安置人員、安置方式、補償金額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安置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截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原已確定的安置方式,繼續按原簽訂的征地拆遷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本辦法施行之后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彭山區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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