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眉山市彭山區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377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9-06-18 |
| 文 號 | 眉彭府辦發〔2019〕8號 | 公文種類 | 意見 | ||
| 成文日期 | 2019-06-11 | 有效性 | 有效 | ||
區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四川省省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8〕28號)、《關于眉山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眉府辦發〔2018〕27號),結合彭山實際,經區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實施細則,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區屬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單位類型復雜,經費來源多樣,人員身份不一,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復雜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信心,扎實工作,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改革范圍、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范圍
1.機構范圍:區委、區政府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區直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屬事業單位)。
2.人員范圍:區屬事業單位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出行實行社會化,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實現區屬事業單位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鼓勵區屬事業單位采取綜合公共交通、汽車分時租賃等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厲行節約,保障高效。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區屬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節支情況進行詳細測算,確保改革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預算或其他經費支出;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區屬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特點的市場化交通保障機制,確保區屬事業單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工作不受影響。
2.堅持從嚴從緊,應改盡改。所有參改范圍事業單位和符合參改條件人員全部納入改革范圍,從嚴核定保留車輛,從緊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或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開口子,不留后門,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現象。
3.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根據區屬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不同單位性質、崗位類別和人員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切實做好與事業單位工資及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方面的統籌與銜接,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4.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復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部門按照本意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強化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審核批復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推進公務出行保障方式改革
改革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推動公務出行保障社會化。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本單位改革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在中心城區(高速路口以東、南河大橋引道以南、濱江河堤以西、興隆路以北)(以下簡稱“規定區域”)內的公務出行,實行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個別特定人員和崗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保障辦法。區屬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實際,結合節支情況,明確界定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個別特定崗位和人員范圍并報本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嚴格禁止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定額報銷的福利化傾向。參改人員在彭山主城區外進行公務活動,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1.事業單位人員實行據實報銷。
2.因工作所在地地理環境不具備社會化交通出行條件或工作性質、工作條件特殊的個別特定崗位,經所在單位根據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出行頻率等多方面因素從嚴從緊認定,并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3.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改革,也可參照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4.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或補貼的額度和標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的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在本單位公務交通成本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區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確定。公務交通費用或公務交通補貼,在改革后取消車輛所節約的支出中解決,財政部門不再另行安排經費。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5.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區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進行規范。
(二)從嚴核定保留車輛
單位新核定車輛編制數不得超過原有車輛數量,不得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無車輛的單位不核定車輛編制。
1.區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采訪、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經費預算并進行標識化管理,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搭載固定設備。
2.有集中后勤保障任務的機關服務部門可調配(保留)1輛后勤服務用車。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區屬事業單位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參照區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員安置有關政策,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競聘上崗等方式綜合擇優確定上崗人員。其他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原則,立足內部消化為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得將其簡單推向社會。
(四)規范處置取消車輛
區屬事業單位經核定取消的車輛,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后,由區國資金融局進行公開處置。取消車輛原則上封存停駛后3個月內完成處置,情況特殊的不超過6個月。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組織實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統一部署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正確把握改革方向,細化工作任務,精心組織實施,督促落實到位,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
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區直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結合行業實際,對所屬事業單位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行政策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要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在深入調研、全面摸底、細致測算的基礎上,認真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包括本單位節支率詳細測算情況),報其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批復完成1個月內,將改革的工作安排、參改人員范圍和數量、各類崗位和人員的改革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保留車輛核定原則和數量、取消車輛處置方式和數量、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和改革節支情況等,報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嚴格保留車輛管理
區屬事業單位要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于規定用途。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相關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并將改革后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保留車輛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11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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