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435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7-03-24 |
| 文 號 | 眉彭府辦發〔2017〕8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7-03-2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為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通知》(川府法函〔2015〕16號)要求,現就全區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本文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區內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等依據法定權限,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義務,公開發布并反復適用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一)制定主體。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以下統稱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原則。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法制統一,法定職權和程序,職權與責任相一致,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精簡、統一、效能、公開的原則。
(三)文件名稱。規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公告”、“通知”、“通告”、“意見”等名稱。
(四)內容要求。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抵觸;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
(五)制定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過以下幾項程序。
1.立項。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實行制定計劃制度。區政府根據本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政府安排,在廣泛征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及早編制本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各鄉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也應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報區政府備案。
2.起草。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可以確定由一個或幾個工作部門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職權的,應當由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聯合起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其組織起草工作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3.可行性論證。制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論證。
4.征求意見。制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及專家、學者意見。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5.合法性審查。以區政府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6.審定。以區政府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在提交區政府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見附件1):報請審查的請示;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區政府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查建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情況;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報告。
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但事后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單位辦公會議報告。
7.公布。制定機關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發布。
二、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作為對抽象行政行為事后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應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未經備案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
(一)備案審查機關
1.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2.區政府法制辦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二)備案工作要求
1.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15日內分別報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15日內報區政府備案。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可以同時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15日內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并可同時抄報區政府。
3.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在15日內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備案,并可同時抄報區政府。
4.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在15日內按照上述規定報送備案。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一式2份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備查。
6.區政府法制辦應當每半年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報市法制辦,并將匯總情況向區政府報告。
(三)備案材料要求
1.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備案,起草單位應當向區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8份;起草說明(格式見附件2)8份;報請審查請示(格式見附件1)3份;法制辦或法律顧問的合法性審查意見1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2份,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網上截圖(如在公眾場合征求意見可提供照片)2份;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匯總表1份;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各3份。
2.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定機關應當向區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報請備案報告(格式見附件3)1份;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電子檔1份;起草說明5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1份。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區政府備案的,參照上述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三、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有關制度
按照《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和省政府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幾項制度。
(一)有效期制度。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一般性規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動失效。
(二)后評估制度。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制定評估報告,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修訂后發布。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應當遵循依法適時、客觀真實、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的原則。
(三)施行時間制度。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四)“三統一”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向區政府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法制辦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目錄。
1.統一登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制定后15日內向區政府法制辦備案,經備案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編制登記號。
2.統一編號。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政府法制部門登記的漢語拼音縮寫;第二部分為年份;第三部分為制定機關代號和登記流水號。三個部分之間用“—”連接。
3.統一公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區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的,由區政府法制辦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統一公布。
(五)定期清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制定機關法制部門組織開展清理工作,清理結果經制定機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一定要站在維護法制統一、嚴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認真落實規范性文件各項制度要求,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區政府法制辦要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加強指導檢查,不斷提升全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的規
范性文件報請審查請示(格式文本)
2.《××××》起草說明(格式文本)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所屬工作部
門向區政府報請備案報告(格式文本)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附件1
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報請
審查請示(格式文本)
眉山市彭山區××局(委、辦)
關于《××××》報請審查的請示
×××〔20××〕×號 簽發人:×××
區人民政府:
現將我局(委、辦)起草,擬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提請審查。
附件:1.規范性文件草案
2.起草說明
3.相關法律政策依據
4.區政府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查建議
5.征求意見情況
6.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報告
××局(委、辦)(蓋章)
××年×月×日
附件2
《××××》起草說明(格式文本)
一、起草目的(或制定背景,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過程。此部分主要說明由××單位牽頭制定了該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征求××單位意見,形成了××(該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區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及依據(此部分為起草說明中最重要的內容)。要求把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條文、條款逐條引用,詳細說明。
××局(委、辦)(蓋章)
××年×月×日
附件3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向區政府
報請備案報告(格式文本)
×××〔20××〕×號 簽發人:×××
××××(制定機關名稱)
關于《××××》報請備案的報告
區人民政府:
《××××》已經××××(制定機關名稱)審定,并于×年×月×日公布。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號),現將《××××》(×××〔20××〕號)并附《起草說明》(一式5份)報請備案。
附件:1.《××××》×××〔20××〕號
2.《××××》起草說明
××××(制定機關名稱)
×年×月×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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