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二十萬以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008594034/2017—00006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17-04-13 | |
| 文 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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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彭府辦函〔2017〕6號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二十萬以下政府投資
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單位、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二十萬以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二屆區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1日
眉山市彭山區二十萬以下政府投資
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實施,保證審計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眉彭府發〔2016〕8號)等法律政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業主)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及程序,組織內部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區審計局的中介機構庫中抽取擬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并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三條建設單位支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用的標準應與區審計局的付費標準一致,具體付費的方式和標準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項目的審計費用應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四條建設單位內部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結果報告須報區審計局審定,審定后的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付款依據。
第五條區審計局應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不定期對審計結果進行抽審,年抽審率不低于15%。凡被區審計局抽審的項目,以審計機關抽審后的結果作為建設單位付款依據。
第六條 區審計局編制《彭山區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情況考評表(試行)》。建設單位在審計過程中要加強監管,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以及審計紀律等執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報區審計局,作為區審計局對社會中介機構年終考核的依據。區審計局要將考評不合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清退出審計中介機構庫,所涉項目由區審計局組織復審。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切實加強20萬元以下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結算管理工作,區審計局在抽審結果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相關規定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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