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 |
證明事項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開具單位 |
辦理方式 |
1 |
眉山市彭山區衛生健康局 |
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出具的鑒定結論 |
用于申請再生育 |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
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織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 |
眉山市彭山區衛生健康局 |
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 |
出具材料的相關單位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3 |
眉山市彭山區衛生健康局 |
經濟困難證明 |
用于申請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 |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
村(社區)民委員會 |
當事人直接提交 |
4 |
眉山市彭山區醫療保障局 |
居住證、暫住證、房產證或村(社區)、轄區派出所提供的居住證明(四選一)。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備 案 |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九章第七十四條;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20號); 3.《四川省醫療保險管理局關于規范跨省異地就醫住院結算單和異地就醫外傷入院登記表的通知》(川醫險辦〔2017〕20號); 4.《四川省醫療保險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異地就醫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醫險辦〔2018〕55號); 5.《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2019年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3號); 6.《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 7.《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川醫保發〔2019〕16號)第四條; 8.《眉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關于印發<眉山市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眉醫保發〔2014〕6號)。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派出所 |
當事人直接提供,無法提供的填寫個人承諾書或者通過QQ辦理 |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 |
5 |
眉山市彭山區醫療保障局 |
異地工作證明材料(參保地工作單位派出證明、異地工作單位證明、工作合同任選其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派出所 |
當事人直接提供,無法提供的填寫個人承諾書或者通過QQ辦理 |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
工作單位 |
當事人直接提供,無法提供的填寫個人承諾書或者通過QQ辦理 |
6 |
眉山市彭山區醫療保障局 |
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民事判決書 |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支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九章第七十四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3.《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川醫保規〔2020〕7號)。 |
醫院、民政部門或法院 |
繼承人直接提供,無法提供的填寫個人承諾書 |
7 |
眉山市彭山區醫療保障局 |
親屬關系證明 |
公安部門或公證部門 |
繼承人直接提供,無法提供的填寫個人承諾書 |
8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軍人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
證明軍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 |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
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9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證明 |
辦理收養登記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
單位、村(居)民委員會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0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健康檢查證明 |
醫療機構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1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生育情況證明或無子女證明 |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
衛生健康部門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2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親屬關系的證明 |
收養人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 親 |
符合送養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3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兒童殘疾證明 |
被收養人為殘疾兒童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4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生父母死亡的證明 |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孤 兒 |
單位、醫療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5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
監護人送養孤兒 |
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6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
監護人送養孤兒 |
醫療機構、司法鑒定機構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7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
生父母送養孤兒 |
單位、村/社區、鎮/街道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8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資產證明 |
社會團體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籌備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五)章程草案。 |
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19 |
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
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0 |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 |
合法固定的住所證明材料 |
分戶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十九條 〔分戶〕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析產等變化要求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可以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合法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
自然資源、住建部門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1 |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 |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
公民民族成份確認和變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2 |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 |
親子鑒定意見書 |
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落戶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 〔2015〕96號)第二“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人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堅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有資質的鑒定機構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3 |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 |
農村地區同意分戶證明 |
戶口遷移審批 |
省公安廳《關于規范農村地區戶籍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發〔2018〕113號)“農村戶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請同址分戶的,需將原宅基地上房屋產權(不動產登記證)予以分割,或持分戶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分割證明,并有相對固定的、可以獨立關門上鎖的居住空間,原則上經所在村組、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部門審核后辦理分戶”。 |
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4 |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 |
農村地區同意遷入證明 |
省公安廳《關于規范農村地區戶籍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發〔2018〕113號)“農村地區戶籍遷入,原則上需經遷入地村(居)委會同意,報公安部門審核審批后辦理遷移。在符合上述遷移政策基礎上,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設定允許遷移戶籍的年限和條件。” |
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5 |
眉山市彭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 |
上年度伐區作業質量驗收合格證 |
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采伐證的單位、個人,除持林權證外,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業面積0.1公頃以上,下同)的,應當提交代區調查設計文件、上年度伐區作業質量驗收合格證和上年度更新驗收合格證。 |
區林業園林中心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6 |
眉山市彭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 |
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 |
區林業園林中心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7 |
眉山市彭山區林業和園林中心 |
林木權屬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林權爭議經人民政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后,仍有異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效的林權證明,審核發放采伐證。 |
林木所在村、組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8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經濟困難證明 |
申請法律援助 |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其經濟困難的其他材料;(三)與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經濟困難證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認。 |
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29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無故意犯罪或者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
申請公證員執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
公安機關 |
書面告知承諾(司法行政部門事后核查確認) |
30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具有三年以上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法》第十八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10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報請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歷證明。 |
原工作單位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31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和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10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法》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11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考核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報請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和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10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
原工作單位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32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開辦資金證明 |
公證機構設立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法》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五)開辦資金證明。 |
有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直接提供 |
33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公證機構負責人執業經歷證明 |
公證機構負責人變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法》第十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并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
公證機構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34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司法鑒定人申請人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
司法鑒定人執業、變更、注銷登記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六條: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的增加和撤銷登記情況,定期更新所編制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2.《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
公安機關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35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司法鑒定機構法人代表、機構負責人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
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六條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通過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審核辦理。延續申請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不申請延續的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后,由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
公安機關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36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申請人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考試或者申請執業核準:(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
公安機關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37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律師執業申請人無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
律師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
公安機關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38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不具有禁止變更執業機構情形證明、律師執業檔案調檔證明、法律職業資格證調檔證明 |
律師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2.《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四)項: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彭山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
司法行政機關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39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經內地認可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明、未受刑事處罰證明、執業經歷、年限證明材料 |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核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2.《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128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同時還須說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資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由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的執業經歷、年限的證明。 |
公安機關、公證機構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40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臺灣居民身份證明公證 |
臺灣居民申請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2.《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應當根據《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彭山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與申請執業相關的證明材料。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提交的身份證明和其他在臺灣地區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臺灣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同時還應當書面說明是否具有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或者外國律師資格以及是否受聘于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 |
公證機構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41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跨省、市設立分所的,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且該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未在停業整頓處罰期限內及其分所近二年未受過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證明;負責人人選基本情況及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派駐律師執業檔案或律師執業證已收回注銷證明、執業經歷證明及是否有行政處罰證明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2.《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項: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五)擬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34號《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
司法行政機關 |
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42 |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局 |
符合個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第十五條: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第十六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3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 |
司法行政機關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43 |
眉山市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證明 |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親屬申請辦理一次性死亡待遇需提供死亡證明 |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5〕82號)第四條:死亡退休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
醫院、社區居民委員會、人民法院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44 |
眉山市彭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死亡證明 |
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
《繼承法》第二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國土資規〔2016〕-6)第1.8.6.1-2: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
醫療機構、 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 |
當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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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親屬關系證明 |
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
《繼承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民政部 國家發改委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法〔2020〕20號)明確不動產登記情況除外、《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國土資規〔2016〕-6)第1.8.6.1-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
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 |
當事人直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