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4-00080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17-02-23 |
| 文 號 | 眉彭府辦發〔2017〕6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7-02-23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園區管委會辦公室:
《眉山市彭山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二屆區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3日
眉山市彭山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國有獨資公司(除區政府外的上述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合同、協議、承諾書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招商引資合同。
(二)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三)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買賣、物業管理等合同。
(四)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灘涂、礦藏、砂石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五)經過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程序簽訂的合同。
(六)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七)資助、補貼等合同。
(八)涉及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條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論證、審查、審定、簽訂、變更、履行及爭議解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的歸口管理
第四條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審查、簽訂實行歸口管理。
第五條 對政府合同按以下分類進行歸口管理:
(一)招商引資合同,由區投促局管理;
(二)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
(三)國有資產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買賣等合同,由區國資局管理;
(四)涉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的,土地、礦藏方面的合同由區國土分局管理,水域方面的合同由區水務局管理,砂石方面的合同由區砂管辦管理,森林方面的合同由區林業局管理;
(五)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的合同,由區農業局管理;
(六)涉及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合同,按行業分類由相關行業監督部門管理;
(七)涉及財政資金使用、補貼、資助的合同,由區財政局管理;
(八)土地的回購合同由區土地儲備中心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六條 承辦單位應成立包括承辦單位法律顧問在內的合同磋商工作組,負責合同磋商工作。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磋商。在充分磋商的基礎上,由承辦單位負責合同起草工作。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來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風險進行分析,必要時應聽取本單位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意見。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合同,應有本單位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九條 承辦單位是合同審查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對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必要時可以進行資信調查。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合同,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并由專業機構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四章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合同主體是否適格,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相關政策,合同條款是否完整,并對合同內容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及其承辦單位不得簽訂政府合同。
第十二條 區政府成立眉山市彭山區合同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合審委”)。合審委主任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合審委副主任由相關分管區級領導擔任。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政府法制辦等相關單位分管領導和區政府法律顧問為合審委成員。合審委成員單位對承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送審合同的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合審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合審辦”)在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法制辦主任兼任。
第十三條 合審委負責審查下列合同:
(一)擬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所有類別合同;
(二)擬以承辦單位名義簽訂的下列重大合同:招商引資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標的超過50萬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合同,標的超過200萬以上的土地回購合同,標的超過50萬以上的涉及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合同。
本條第一款所列合同,由相應歸口管理單位按照自身職責審查通過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承辦單位再送合審委進行審查。
擬以承辦單位名義簽訂的一般性合同,由相應歸口管理單位按照自身職責審查通過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承辦單位再組織本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送合審委審查的合同,送審材料包括:
(一)合同審查申請一份(申請書格式附后)。
(二)擬簽訂的合同文本及附件4份(加蓋騎縫章)及電子文檔。
(三)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承辦單位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風險方面的分析和論證材料,合同歸口管理單位的書面審查意見。
(四)合審辦認為審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合審辦認為需補充送審材料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補充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合審辦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承辦單位。
第十六條 合審委對承辦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送審的政府合同,應當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重大政府合同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審委的審查意見對政府合同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政府合同的審查意見僅限于內部工作使用,承辦單位及知情人員不得向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五章 合同的審定和簽署
第十九條 以承辦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一般性政府合同,由承辦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涉及重大事項的政府合同,應當報區政府審定。以區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辦單位匯總相關資料,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經審定后,由區政府或承辦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書面授權。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的動態管理機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及時將合同履行情況、違約情況、糾紛隱患情況等重要事項向相關分管區級領導報告并及時提出建議意見。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范合同風險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對方出現違約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現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區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形之一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提出應對方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合同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合同作為區政府、承辦單位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文書依據和直接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時按密級程度專門歸檔。有關人員應妥善保管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包括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
第二十五條 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成立生效后,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過程中相關領導的簽署意見等資料及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報區政府檔案室存檔。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合同在訂立、履行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編號、登記、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二)合同相對方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審查意見。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來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
(八)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一般性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合同履行期滿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訂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簽訂合同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區政府或承辦單位利益的。
(四)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在訴訟、仲裁過程中,因證據滅失、訴訟期限過期、舉證期限過期等訴訟、仲裁不當而導致敗訴的。
(六)在糾紛處理中,擅自放棄屬于區政府或承辦單位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七)擅自泄露內部審查意見及批準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彭山經開區、成眉石化園區名義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需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管理;以彭山經開區(含天府工投公司)、成眉石化園區(含成眉石化投資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合同,由管委會自行組織審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彭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政府合同審查和備案工作的通知》(彭府辦發〔2014〕2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我區其他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申請書
區合同審查委員會:
我單位實施___工程,通過___程序,確定了____為簽約方,擬簽訂合同,現將該合同文本送你委審查。
該合同中的重要條款為:
1.
2.
3.
……
該合同中的條款與招投標(比選)文件不一致的為:
1.
2.
3.
……
其他說明:
申請人:
201X年X月X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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