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qzfb/2025-00550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5-10-31 |
| 文 號 | 眉彭府辦函〔2025〕6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彭府辦函〔2025〕6號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
應急預案》的通知
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眉山江口沉銀博物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貫徹落實中的有關情況、意見、建議等,請及時反饋至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9日
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送審稿)
1.總則 4
1.1編制目的 4
1.2編制依據 4
1.3適用范圍 4
1.4工作原則 5
2.組織指揮體系 5
2.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5
2.2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5
2.3專家委員會 6
3.災害救助準備 6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7
4.1災情信息報告 7
4.2災情信息發布 9
5.區級應急響應 9
5.1一級響應 10
5.2二級響應 14
5.3三級響應 17
5.4四級響應 20
5.5啟動條件調整 23
5.6響應聯動 23
5.7響應終止 23
6.災后救助 23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23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24
6.3冬春救助 25
7.保障措施 26
7.1資金保障 26
7.2物資保障 27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8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28
7.5人力資源保障 29
7.6社會動員保障 30
7.7科技保障 30
7.8宣傳和培訓 31
7.9公眾應急能力提升 31
8.附則 31
8.1責任與獎懲 31
8.2預案管理 31
8.3參照情形 32
8.4預案銜接 32
8.5預案實施時間 3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提升救災救助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災害處置保障能力,依法規范開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鎮(街道)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眉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相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彭山區行政區域內遭受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區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
毗鄰縣(區)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并對我區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區內災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級相關部門(單位)、鎮(街道)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協調開展災情會商、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組織救災款物調撥、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應急救助工作;
(3)適時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并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4)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有序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5)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和災損評估,按要求統一發布災情;
(6)督促指導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7)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專家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救助政策、災情核查、災損評估、災害救助、災后恢復重建等提供咨詢意見建議。
3.災害救助準備
區氣象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及時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道)或相關成員單位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調運準備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研判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共享有關信息,重要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區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以及區委區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要求,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做到“首報快、續報細、核報準”,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等情況。
4.1.2鎮(街道)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級相關部門報告。區級有關涉災行業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報市級主管部門,并通報區應急管理局。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事件接報后,區應急管理局應第一時間向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的災情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報送。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應按照“先報后核”原則,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后續核報。
4.1.5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口統計調查辦法。災害發生后,對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不明、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有輿情信訪舉報、存在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可能的,區人民政府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4.1.6災情穩定前,受災鎮(街道)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對啟動區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核定災害損失。
4.1.7對干旱災害,受災鎮(街道)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針對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涉災行業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災情會商、核查核定、災情通報等。
4.2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鎮(街道)要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信等發布信息。區融媒體中心和相關單位應配合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對災情核定、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區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以下分級響應標準關于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一)一次災害過程,對某個鎮(街道)或多個鎮(街道)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或2萬人以上。
(二)區委區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鎮(街道)災情發展趨勢,經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啟動以及響應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必要時,區委區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響應措施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或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部署應急救助工作,對受災鎮(街道)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道)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匯總發布信息。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研判,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鎮(街道)需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要請求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和受災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區財政局迅速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人員及時轉運。區發展和改革局積極向上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投資。
(5)投入救災力量。區應急管理局迅速協調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協調中央、省、市駐彭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群團組織分工合作,協調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彭部隊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鎮(街道)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道)按需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區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鎮(街道)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區衛生健康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道)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7)恢復災區秩序。區公安分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加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供應保障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區應急管理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消殺用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彭山監管支局做好受災鎮(街道)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及供排水工程修復等。區水利局指導受災鎮(街道)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等。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電力、通信等企業,快速修復災區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做好電力及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鎮(街道)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鎮(街道)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彭山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鎮(街道)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開展救災捐贈。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區經濟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協助做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彭山區的國際援助事宜。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災害救助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指導區級有關部門和鎮(街道)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做好新聞宣傳。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受災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情況,并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對某個鎮(街道)或多個鎮(街道)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鎮(街道)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啟動二級響應,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并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響應措施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部署應急救助工作,對受災鎮(街道)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道)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研判,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鎮(街道)需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鎮(街道)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請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和受災評估。
(4)區財政局迅速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判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人員及時轉運。區發展和改革局積極向上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投資。
(5)區應急管理局迅速協調調度區消防救援大隊和其他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協調中央、省、市駐彭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群團組織分工合作,協調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彭部隊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鎮(街道)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道)按需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6)區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道)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鎮(街道)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鎮(街道)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彭山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鎮(街道)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區經濟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協助做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彭山區的國際援助事宜。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災害救助等活動。
(8)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指導區級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做好新聞宣傳。
(9)災情穩定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街道)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視情報送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災害救助等情況并上報。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對某個鎮(街道)或多個鎮(街道)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鎮(街道)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5.3.3響應措施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道)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研判,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4)區財政局迅速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判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人員及時轉運。區發展和改革局積極向上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投資。
(5)區應急管理局迅速協調調度區消防救援大隊和其他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協調中央、省、市駐彭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群團組織分工合作,協調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彭部隊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鎮(街道)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道)按需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6)區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彭山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鎮(街道)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災情穩定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街道)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8)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對某個鎮(街道)或多個鎮(街道)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或100戶)以上、1500間(或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或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鎮(街道)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報告。
5.4.3響應措施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道)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研判,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4)區財政局迅速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判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人員及時轉運。
(5)區應急管理局迅速協調調度區消防救援大隊和其他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協調中央、省、市駐彭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群團組織分工合作,協調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彭部隊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鎮(街道)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道)按需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6)區衛健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7)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出現災害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村(社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鎮村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區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決定終止響應。
6.災后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區應急管理局應及時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對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區應急管理局應組織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統計生活救助物資,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等,并及時建立臺賬。
6.1.3根據需救助人員規模,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按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補助資金。區應急管理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等。
6.1.4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受災鎮(街道)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制定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政策,提供資金支持,明確救助標準。
6.2.2恢復重建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保險,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恢復重建規劃、房屋設計等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同時,要遵守“三區三線”等有關要求。
6.2.4對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根據受災鎮(街道)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按照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
6.2.6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6.2.7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做好綜合治理;做好建房用地的土地審查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
6.3.2每年9月,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上級統一安排,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救助工作。
6.3.3每年10月,由受災鎮(街道)負責統計、匯總、上報轄區內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并及時報市應急管理局。
6.3.4根據鎮(街道)資金申請以及全區需救助人員規模,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分配中央、省、市級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6.3.5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自然災害應急救災經費保障機制》《眉山市自然災害救災實施意見》等規定,保障有關應急經費。按照自然災害應急救災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大應急經費投入,強化各類救災資金統籌協調,規范支出范圍,加強績效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7.1.1區委區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區財政每年綜合考慮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鎮(街道)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開展災害救災救助等。
7.1.3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健全區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區發展和改革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7.1.4區人民政府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按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和儲備網絡。根據災害特點、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規模。區、鎮兩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留有安全冗余,并定期核查庫存。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產能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開展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投送能力,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落實國家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健全區級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鎮(街道)應急通信搶通、暢通能力。
7.3.2依托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拓寬災情報送渠道,提升及時準確獲取重大災情能力。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區委區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為防災重點區域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區委區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對災害多發易發鎮(街道),應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視情及時啟用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他們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民政、衛生健康、地震、消防、氣象、電力、通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災區現場評估、災害管理等業務咨詢工作。
7.5.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健全覆蓋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完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持續優化平臺功能,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不斷提升平臺能力。
7.6.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強化群眾性自治組織責任,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云計算等技術,探索建立“天地空”一體化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
7.7.2組織行業部門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共同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區級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健全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確保信息直達基層一線。
7.8宣傳和培訓
整合科普宣傳教育資源,協調推進各類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場館等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利用“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氣象日”“全國消防日”等時間節點,積極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適時組織開展對鎮(街道)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7.9公眾應急能力提升
區應急管理局牽頭,采取編制《彭山區自然災害應急手冊》以及制作宣傳教育視頻、漫畫等方式提升公眾應急能力。鼓勵群眾儲備手電筒、口哨、急救包等物資。
8.附則
8.1責任與獎懲
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實施過程中,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開展復盤、評估、演練,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2.2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2.3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2.4本預案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4預案銜接
在執行本預案的過程中,要注意與區內防汛抗旱、地質災害、防震減災等有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銜接。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眉山市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眉彭減災委〔2022〕1號)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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