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nyncj/2024-00064 | 發布機構 | 區農業農村局 | 公開日期 | 2024-07-01 |
| 文 號 | 眉彭農〔2024〕58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6月28日
眉山市彭山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行為,確保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農建發〔2021〕1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川農規〔2023〕3號)和《眉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眉農規〔2024〕1號)等政策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是指為全面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而開展的田(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土壤改良、農田地力提升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而實施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高標準農田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區級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區級項目儲備庫;組織編制申報項目的實施方案并按規定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立項,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項目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管,確保項目質量和安全;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
各鎮(街道)、村(社區)積極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開展項目勘查、實施方案編制、項目日常監管,確保項目質量和安全。
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配合制定區級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區級項目儲備庫,配合開展區級驗收等。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以破解區域農田障礙因子和提高糧食產能為首要目標,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綠色生態、建管并重的原則,圍繞“旱澇保收、宜機作業、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建設目標,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規定,合理確定田、土、水、路、電等各類工程的建設內容,優化項目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多方參與,尊重農民意愿,引導種糧大戶、農民群眾、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設計、建設、驗收和管護。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項目儲備
第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項目規劃應遵循“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簡稱“兩區”)、大中型灌區、“一核三帶十片”天府糧倉示范區建設高標準農田。對暫不符合建設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可通過布局優化調整、耕地功能恢復等措施,為高標準農田創造條件。禁止在“非糧化”區域、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退耕還林還草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及其保護范圍等區域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八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編制區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并與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規劃銜接。
各鎮(街道)和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編制區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提供相關基礎數據等。
區級農田建設規劃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后,由區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施,并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九條 高標準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和儲備管理制度。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整市整縣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實施方案,優化項目選址,加強實地測繪和現場踏勘,嚴格復核地類圖斑,綜合考慮水源保障、基礎設施現狀、建設周期、資金投入、農民意愿、實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單個項目建設規模,加強項目設計論證,提高項目儲備質量,建立區級項目儲備庫,確保儲備項目達到可實施深度,并適時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
各鎮(街道)和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開展項目申報、選址、測繪、現場踏勘、圖斑復核和區級項目儲備庫的建立等工作,確保儲備項目達到可實施深度。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和整市整縣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提前謀劃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按程序逐級入庫;對已實施項目及時出庫。
第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局、各鎮(街道)和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積極推薦本區技術專家和種糧大戶進入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涵蓋高標準農田建設涉及的所有專業,具有實踐經驗和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入庫種糧大戶原則上長期在本區種植糧油作物。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由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各鎮(街道)和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配合,根據省廳下達的年度任務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現場評審、修改完善,出具方案批復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 實施編制方案前,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項目鎮(街道)、村(社)干部、群眾代表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召開勘察設計動員會,明確方案編制內容、措施和注意事項。各鎮(街道)指導村(社)召開動員會,廣泛征求村民代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群體的意愿、訴求,結合區域內產業發展情況,確定項目建設初步思路。
第十四條 實施方案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方案編制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內容配備相應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應深入項目區調查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現狀、耕地數量和質量狀況,充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群體意見。項目村組織村民代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配合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勘察、規劃、設計,積極參加工程量復核會及實施方案評審會,提出合理的建議意見。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編制依據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旱地高標準農田建設技術規范(試行)》《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技術規范》《眉山市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規程》、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等。
實施方案包括報告文本、設計圖、概(預)算書等材料,并達到施工設計深度。
第十六條 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方式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參照《眉山市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EPC)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執行。采取EPC方式招標的項目單位在確定中標單位后,原則上1個月內完成施工圖深化設計,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查。項目單位(法人)應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的有關程序,嚴禁未批先建、邊建邊批、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等。
第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地)塊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調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層剝離和回填等。
(二)灌溉與排水。主要包括項目區內或主要為項目區服務的農田末級灌排渠(管)道及建(構)筑物的新建和整治,小型水源工程以及統籌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間道路。主要包括田間道(機耕路)、生產路、農機下田坡道以及錯車道、末端掉頭點等配套工程。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工程等。
(五)農田輸配電。主要包括為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設施。
(六)農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礙土層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工程內容。主要包括田間監測工程。
第十八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前,積極與區財政局銜接,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明確區級投入資金數額及來源。
第十九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第二十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采取措施,有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批復后,原則上不得調整變動,如需變動按程序報批。
各鎮(街道)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推進項目前期工作開展,避免已批復的實施方案隨意變動。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批復的建設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實現項目預期目標。項目的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二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推行項目法人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
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檢測檢驗、評估審查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產品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把質量和安全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
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參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組織機構、專職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抽檢機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工程建設質量(包括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進行抽查,嚴把材料和隱蔽工程關,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參建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通過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重要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具備生產合格證,并經過必要的質量檢測(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針對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進一步健全制度體系,壓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規范項目全流程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復。
第二十六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控制調整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區范圍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確需對實施方案有關內容調整時,在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受益主體代表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設計單位以項目為單位出具調整方案,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累計調整方案涉及財政資金在項目總投資的8%(含)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累計調整方案涉及財政資金在項目總投資的8%—10%(不含)以內,由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累計調整方案涉及財政資金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且符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不得減少建設任務、降低建設標準和延遲竣工時間;不得未經報批調整建設地點、建設內容。
各鎮(街道)和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開展項目調整、變更、提交審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由于重大規劃調整、上級重大項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需要調整部分項目區范圍時,由各鎮(街道)報區農業農村部門,再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經市農業農村局、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調整方案。
第二十八條 需要終止的項目,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復核。情況屬實的,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出具復核意見,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
第二十九條 在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允許范圍內,積極開展項目建設模式試點探索,總結經驗,進行推廣。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探索種糧大戶“點單式”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模式,支持通過先建后補、聯合建設等方式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三十條 對具備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自主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先建后補、以獎代補、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先建后補”按照《眉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先建后補”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業主)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由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選定。
第三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所在鎮(街道)村(社)干部全程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做好協調保障工作。積極引導受益群眾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向區農業農村部門推薦3—5名懂技術、有經驗的“農民質量監督員”,參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員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區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反饋,由區農業農村部門督促項目參建單位進行核實整改。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委派專人對項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區將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參建單位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在實施階段及竣工后,對容易出現安全隱患的工程,如蓄水池(塘堰)、攔河壩、渠道提灌(泵)站等建筑,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驗收包括階段性驗收、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階段性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隱蔽工程、單項工程的工程數量、工程質量等及時進行階段性驗收,發現問題,應組織施工單位整改到位。
初步驗收由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成員單位、項目鎮(街道)村(社)干部、“農民質量監督員”和受益主體(種糧大戶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參加。對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全面查驗所有工程和設備的完成情況,包括工程量、工程質量、試運行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區農業農村部門出具初步驗收意見。
初步驗收合格后,由區農業農村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附上區級初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結算(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三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批復年度項目實施方案中的各項建設內容,符合驗收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的,需按照批復變更文件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竣工圖繪制。
(二)項目工程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三)已完成項目工程結算(決算),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四)前期工作、招投標、政府采購、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并完成文件資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項目初步驗收。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標志。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組織開展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組卷、存檔。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 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等,開展年度實施計劃備案、項目調度、項目驗收、上圖入庫、統計調查等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各鎮(街道)配合,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基礎數據采集與填報。
第四十條 按照申報、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開展上圖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在申報階段上報項目矢量數據,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省農業農村廳復核后,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錄入項目基本信息報農業農村部;在竣工階段和驗收階段需修改上圖入庫信息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省農業農村廳復核后,按照申報階段流程進行修改完善。
第七章 管護利用
第四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制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指導。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項目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辦理資產交付手續。項目鎮(街道)要及時將接收的工程設施明確(移交)到所在村組集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簽訂管護合同(責任書)。要按照股權量化改革的要求,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集體和農民的股權,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的收入。
第四十二條 建立以區人民政府主導、鎮(街道)負責、村(社區)為主體、受益共擔的管護機制。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責任、經費、人員,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各鎮(街道)指導、督促轄區內高標準農田的管護工作落實,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的巡查、檢查,每年秋冬季節組織進行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內的水渠除草、清淤工作。各村(社區)落實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議,定期組織管護人員巡查轄區內高標準農田,開展農田工程設施的維護、養護、管理,對村內管護主體進行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到鎮(街道)和村(社區)。有耕地流轉主體的,由管護主體委托流轉主體管護,雙方簽訂協議,落實管護責任。同時,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委托專業化機構、保險公司、第三方社會化服務機構等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各鎮(街道)、村(社區)應加強宣傳,提高群眾站位,增強受益群眾參與工程實施運行管護意識,主動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
第四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應將必要的工程建后管護支出納入同級預算予以支持,可采用直接補助或以獎代補等方式進行。鼓勵各鎮(街道)、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籌資金用于高標準工程設施管護。探索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低價有償使用模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工程設施實際投資額,在流轉租金以外,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費或折舊費,專款用于農田基礎設施管護。
第四十五條 對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要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經依法批準占用高標準農田,要及時補充,確保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堅決遏制“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第四十六條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強后續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已流轉的高標準農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采取用地與養地結合措施,保證在使用期內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等級不下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各鎮(街道)、村(社區)配合,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九條 創新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主管部門、業主、施工、監理、鎮村、農民代表”六方監督共管機制,構建職責明確、多方監督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體制。
第五十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參建單位及其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并通報至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終止項目實施,協助有關部門追回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為程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增發國債項目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眉彭府辦函〔2021〕28號)同步廢止。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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