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nyncj/2025-00099 | 發布機構 | 區農業農村局 | 公開日期 | 2025-12-26 |
| 文 號 | 眉彭農函〔2025〕190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
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12月26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域范圍內開展村莊人居環境整治、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日常維護、自然災害應急處理、災后自救和協助政府開展普查調查等社會事務工作中臨時抽調的勞務用工行為。下列情形不在適用范圍內:
(一)屬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聘工作人員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得以勞務用工費形式列支;
(二)領取固定工資報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領取勞務用工費;
(三)勞務用工費由上級單位支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重復支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用工范疇與標準
第三條 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主要用于村內部公共事務、基礎設施維護、環境整治、農業生產輔助等必需的勞務活動,具體范疇由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需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上明確并備案。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工應遵循必需、節儉的原則,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發展狀況,綜合當地一般用工工資標準、技術含量、用工類型、勞動強度、農時季節等因素,分類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工工資標準,可由理事會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并報鎮(街道)備案。工資標準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預算管理與用工決策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年初根據年度勞務用工需求,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預算,編制勞務用工年度預算,預算應細化到用工項目、工資標準、預計用工人數、工時及費用等。
第六條 各項勞務用工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議,并按照鎮(街道)管理流程的規定形成決議,明確用工事由、人數、工時、費用預算等,經公示7天無異議后,需報鎮(街道)備案,方可實施。
突發緊急事件的勞務用工,可先口頭或電話向理事長和鎮(街道)分管負責同志報備后實施,并參考常規程序補齊用工資料。
第四章 派工登記與驗收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務工人員庫,將本村符合條件的成員納入庫中,優先從庫中選取務工人員,務工人員庫信息應定期更新并公開。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工時應由理事會明確工作內容、工時、報酬標準及安全責任。
監事會派員現場監督用工考勤及工作質量。
第九條 項目完成后,由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不少于3人進行驗收并簽字,經驗收合格的資料作為入賬支付憑證。
第五章 會計核算與審核報賬
第十條 報賬員對用工結算表進行審核,對資料完整、手續完備的勞務用工費,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人員簽字審批后,及時報鎮(街道)“三資”監管部門審核、支付。
第十一條 鎮(街道)“三資”監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會計制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費用進行規范核算,確保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章支付管理
第十二條 鎮(街道)“三資”監管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工費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支出應準予入賬,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嚴禁現金支付。
第十三條 領取固定工資報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不得再以任何名義領取勞務用工費。
第七章 公示監督與糾紛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工結算表實行專項公開,開支后立即公開,公示7日,由成員查詢和監督。
推廣公開招募、公開派工、公開給付的“陽光派工”機制,公開招募信息應明確用工需求、報名條件、報名時間等;公開派工應公布派工對象、派工項目等;公開給付應公布務工人員報酬明細等。
第十五條 監事會全程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的監督工作,包括用工決策、派工、考勤、驗收、支付等環節。監事會成員在監督與其本人或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用工項目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鎮(街道)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相關資料(包括形成決議的資料、驗收單、結算表、公示記錄等)保存期限為5年。
第十七條 用工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街道)協調解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工不按本制度規定進行審批、支付的,根據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存在優親厚友、虛開套現、虛支冒領等行為,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作為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用工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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