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風險管控的通知》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nyncj/2025-00071 | 發布機構 | 區農業農村局 | 公開日期 | 2025-10-20 |
| 文 號 | 眉彭農函〔2025〕144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風險管控的通知》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風險管控的通知》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風險管控的通知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風險管控,強化農村集體“三資”全鏈條監管,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將規范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加強風險管控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規范賬戶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控股成立的公司或牽頭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經營主體,按照相關規定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要求開設銀行賬戶、開展經營活動并將銀行賬戶開設情況向鎮(街道)“三資”監管部門備案。
二、規范經濟合同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經濟合同文本報鎮(街道)聘請的法律顧問審核,并經民主程序審議后方可簽訂。各村要規范經濟合同檔案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專柜專放、專人管理,完善借閱、保管制度。
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部門和農業服務中心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臺賬和審核備案制度。要嚴格落實前置法律審查機制,對投資類合同要嚴控法律風險,審慎評估對方的履約能力。
區農業農村局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統一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平臺管理,同步實施監測預警,并每年組織各鎮(街道)開展一次經濟合同自查。
三、規范財務核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成立的公司等經營主體,其財務報表要定期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控股、參股企業所得收益應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進行匯總核算。
四、強化經營風險管控
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經營活動,應堅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資規模,不得舉債開展經營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資產、資源委托公司經營管理,但不得將集體資產、資源的產權出售或劃撥給公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其創辦公司的監督管理,防止弱化集體資產屬性,脫離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創辦公司投資開發項目要綜合考慮實施周期、預期收益、風險隱患等因素,實施市場風險小、經營收益穩、資產能保值增值的項目。
五、強化監督檢查
各鎮(街道)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并納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要充分履責,依照章程規定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活動開展內部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組織章程、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反映。要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管人員的廉潔教育和風險管控,堅決杜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公司中的集體資產份額,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經營活動,要嚴格落實“四議兩公開”程序,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本通知于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在執行過程中與上級有關政策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本通知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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