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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確保困難群眾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得到提高,結合平衡城鄉差距減少物價上漲對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影響、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防止規模性返貧、助力鄉村振興等需要,經眉山市第五屆人民政府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起,眉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0元達到66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500元/月,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860元/月,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提高60元達到650元/月。此次保障標準調整,將惠及全市9.3萬低保對象、2.1萬特困供養人員。下一步,市民政局將在“擴面”上下功夫,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擴大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貧困救助、特困人員三類救助范圍。 一、擴大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范圍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殘、重病人員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將重殘人員的救助范圍由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擴大到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探索建立專項救助和基本生活補助相結合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機制,讓低收入困難家庭得到更為穩定的生活保障。 二、擴大支出型貧困救助范圍 對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標準的困難家庭,因剛性支出較大、實際生活確實困難的,按照支出型貧困納入救助范圍。對經過家庭經濟狀況核算,確實超出財產認定條件的申請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時,可根據調查結果“一事一議”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理,符合條件的納入救助范圍,確保不“漏保”。 三、擴大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范圍 將特困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由16周歲延長到18周歲。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條件、辦理程序: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九條規定,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川民發〔2021〕180號)第四條規定了申請低保的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街道)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眉山市各縣(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詢電話: 眉山市民政局:(028)38168378 眉山天府新區社會事務局:(028)36465290 東坡區民政局:(028)38109182 彭山區民政局:(028)37613213 仁壽縣民政局:(028)36228216 洪雅縣民政局:(028)37407446 丹棱縣民政局:(028)37260656 青神縣民政局:(028)3508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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