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 |
公開屬性 |
公開方式 |
公開 對象 |
咨詢及監督 舉報電話 |
機構信息 |
機構概況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三定方案 |
辦公室、 人事科教股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23167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機構職能 |
依據“三定”方案及職責調整情況確定的本部門最新法定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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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分工 |
領導姓名、工作職務、工作分工、標準工作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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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
內設機構名稱、職責、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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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單位概況 |
下屬單位名稱、地址、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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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政務動態 |
重要工作會議、活動、講話等動態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財政部關于推進省以下預決算公開工作的通知》(財預〔2013〕309號) |
相關科室 |
相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23167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人事信息 |
干部任免 |
人事科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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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需社會知曉的公示公告 |
相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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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重要文件 |
相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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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轉載 |
轉載上級文件、國內時政要聞等信息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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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決算 |
年度部門預(決)算編制說明、資金績效評價等 |
規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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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
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信息公開目錄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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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傳染病防治、執業醫師、母嬰保健、藥品管理、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和四川省有關公民獻血、人口與計劃生育、醫療機構管理、艾滋病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等地方性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
行政審批股 |
上級機關發布信息、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0029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
國家部委和省政府有關消毒管理、母嬰保健、藥品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醫療機構管理、學校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等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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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市衛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制定或市衛健委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相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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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 |
基本公共 衛生服務 |
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
《國家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司關于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承擔機構信息公開工作的函》 |
基層衛和婦幼健康股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2055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醫政醫管 |
醫療機構、醫療安全、醫療服務等有關規范和標準文件 |
《四川省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 |
醫政醫管科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028-37626060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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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糾風 |
醫德醫風建設、整治相關通知 |
《四川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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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審 |
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評審與復查結果通知 |
《四川省醫院評審實施辦法》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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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務業 |
健康服務業推進領導小組等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實施意見》等規定 |
健康服務業發展與中醫藥發展股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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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66693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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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預防 控制 |
飲用水衛生監測情況 |
彭山區城市用戶水龍頭水質衛生監測總體結果 |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 |
疾控股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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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9265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婦幼健康 |
婦幼健康服務 |
眉山市彭山區愛嬰醫院名單、免費婚檢、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機構名單 |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的通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民政廳關于實施自愿免費婚檢政策的通知》 |
基層衛生和婦幼健康股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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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2055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計劃生育 |
計劃生育“三項制度” |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政策、獎勵標準、享受條件、確認程序、工作規范等內容 |
《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實施“三項制度”工作的通知》 |
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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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21965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 |
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經濟、醫療、養老、住房、心理慰藉等方面的扶助關懷政策措施 |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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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
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給予獎勵優待的政策內容、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等 |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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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教育 |
畢業后醫學教育 |
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護士、鑰匙規范化培訓年度招收工作、合格人員、培訓基地認定等 |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
人事科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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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28608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繼續醫學教育 |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學分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省級、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通知 |
《關于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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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 |
民生工程及民生大事 |
衛生健康民生工程和民生大事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 |
辦公室、 相關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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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23167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外商獨資除外)、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每一項行政許可的權力類型、名稱、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監督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2024年彭山區行政權力指導清單》的通知 |
行政審批股 |
相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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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0029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不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未辦理放射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處罰;對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處罰;對醫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未按時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違反規定其他情形的處罰;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范;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未經備案擅自執業的處罰;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且在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后拒不校驗的處罰;對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處罰;對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的范圍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對醫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處罰;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處罰;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的處罰;對非法采集血液;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罰;對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對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單采血漿許可證》已被注銷或者吊銷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處罰;對單采血漿站采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處罰;對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的處罰;血站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擅自涂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未經批準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未經批準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的處罰;對承擔尸檢任務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處罰;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罰;邀請、聘用未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或為未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提供場所的單位的處罰;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處罰;對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罰;對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規定未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核對的處罰;對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的處罰;對醫療機構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和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處罰;對中外各方未經國家衛計委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處罰;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使用有本醫療機構標識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或將其出賣或出借的;使用其他醫療機構的票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濫用麻醉藥品、劇毒藥品、精神藥品,或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失效淘汰藥品和其他違禁藥品的;未經批準自行配制制劑的;個人、合伙舉辦的醫療機構未按審批登記的機關核準的范圍、品種和數量配備藥柜、藥房的藥品的;個人、合伙舉辦的醫療機構所配藥品以其他形式對外銷售的處罰;對醫療機構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直接影響醫療安全且限期不改的處罰;對雇傭他人頂替本單位職工獻血、雇傭他人頂替本人獻血的處罰;對偽造、轉讓、租借、涂改獻血證件的處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儲存、分發、供應記錄的;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未依照規定索要溫度監測記錄,接收、購進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的;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處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通過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購疫苗的;違反本條例規定,從疫苗生產企業、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未依照規定對包裝無法識別、超過有效期、脫離冷鏈、經檢驗不符合標準、來源不明的疫苗進行登記、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記錄銷毀情況的處罰;對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處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行為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未按照規定供應、接收、采購疫苗;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未按照規定索取并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溫度監測記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處置記錄;未按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調查、診斷等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收取費用的;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從事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備案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處罰;對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處罰;對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罰;對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實驗室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處罰;對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醫療衛生機構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醫療衛生機構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醫療衛生機構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醫療衛生機構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醫療衛生機構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醫療衛生機構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醫療衛生機構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醫療衛生機構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處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處罰;對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處罰;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處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處罰;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處罰;對血站、單采血漿站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采集;血站、單采血漿站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處罰;對采集或者使用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處罰;對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不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未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達到消毒要求;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未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未隨時進行消毒處理;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建立或者未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范;醫療機構未設立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以及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醫療機構違反對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醫療機構違反無菌操作技術規范和隔離技術規范的;醫療機構未對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醫療機構未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消毒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托幼、養老機構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對室內空氣、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動場所、物品進行定期消毒處理;致病微生物實驗機構未遵守有關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消毒處理,防止傳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殯儀館、火葬場和停放尸體的場所及運送尸體的車輛未建立經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及時進行消毒處理;傳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疫源地消毒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實施消毒;經營洗滌衣物及租售舊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學校、流動人口集中生活的單位和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學生宿舍(公寓)、流動人口生活場所及物品進行定期消毒處理;實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消毒產品和消毒方法的處罰;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處罰;對單采血漿站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檔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規定制訂各項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實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存工作記錄的;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處罰;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中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或弄虛作假的處罰;對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處罰;對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處罰;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對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處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處罰;對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處罰;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處罰;對醫務人員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摘取活體器官前未依對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說明、查驗、確認義務的;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尸體未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尸體原貌的處罰;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尸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的;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制度的;未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的;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的;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處罰;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關于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處罰;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將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在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對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處罰;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精神衛生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違反《精神衛生法》規定,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的;違反《精神衛生法》規定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外科手術或者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違反《精神衛生法》規定,侵害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違反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處罰;對職業病診斷機構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不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處罰;對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學校未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未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不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學校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不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的處罰;對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國家衛生規范進行生產的;生產、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水產品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衛生規范涉水產品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衛生規范的原輔材料生產涉水產品的處罰;對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處罰;對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未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處罰;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處罰;對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人員擅自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的、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的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相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的處罰;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處罰;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處罰;對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處罰;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的處罰;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處罰;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新建、擴建、改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罰;對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處罰;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處罰;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處罰;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罰;對公共場所未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和檔案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上崗的處罰;對公共場所乙類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規范要求的;公共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衛生設施設備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復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衛生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規范的處罰;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規范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的處罰;對甲類場所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甲類場所涂改、倒賣、轉讓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處罰;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違反規定未設置吸煙區(室)的;禁止吸煙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禁煙標識或違反規定設置吸煙器具的;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醫療機構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醫療機構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而派出醫師會診的;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而醫療機構仍派其會診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而醫療機構仍派醫師會診的;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未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的處罰;對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未依照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處罰;對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處罰;對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未依照《護士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處罰;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處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處罰;對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處罰;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的;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處罰;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應放置安全套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處罰;對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處罰;對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衛計委的有關規定的;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的;生產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消毒產品的;消毒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處罰;對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對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處罰;對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殺滅釘螺的;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處罰;對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規定及時采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醫療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處罰;對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處罰;對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罰;對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歸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診治肺結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關從業人員的工作單位,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預防性肺結核病體檢的,或者準許、縱容未治愈的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直接從事服務工作的;結核病防治機構、醫療機構對肺結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進行消毒或衛生處理的處罰;對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消毒產品的;擅自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生產類別、遷移廠址、另設生產與消毒產品有關分廠(車間)的,未重新申請辦證的處罰;對消毒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不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明示或暗示對疾病治療效果的處罰;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偽造、擅自修改產品配方的處罰;對消毒產品經營企業、消毒服務機構、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單位采購消毒產品時,未索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證批件復印件的處罰;對出租、出借、轉讓和涂改《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對學校未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未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未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未加強衛生防護,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處罰;對托幼機構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托幼機構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托幼機構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托幼機構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托幼機構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處罰;對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師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處罰;對使用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處罰;對醫療氣功人員在醫療氣功活動中違反醫學常規或醫療氣功基本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對醫療氣功人員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處罰;對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的處罰;對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處罰;對制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組織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或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它醫療氣功活動的處罰;對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對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對經營、使用資格的處罰;對心理咨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處罰;對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的處罰;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處罰;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或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處罰;對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的;對不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的;對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對其他違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行為的處罰;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重復使用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發現感染性疾病傳播、暴發、流行時,未按規定報告和未及時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進行處理,減輕危害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按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污水、污物,并達到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售、轉讓和贈送醫療廢物的;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新建、改建、擴建有關科室不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預防院內感染的規定的處罰;對醫療機構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者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其他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對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處罰;對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的處罰;對未制定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衛生管理檔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規定報送水質檢測資料的;未按規定清洗、消毒供水設施的;現制現售水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處罰;對水質凈化、消毒設施設備缺失或者未正常運轉的;供水設施及其周圍環境不清潔、出現有礙水質衛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與非飲用水管網直接連接的;未按規定開展水質檢測的處罰;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生產供應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使用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衛生規范涉水產品的;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飲用水污染事態擴大的;隱瞞、緩報、謊報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暫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絕、阻撓、干涉衛生監督監測的處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處罰;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處罰;醫師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醫師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醫師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處罰;醫療機構未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擅自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處罰;醫務人員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處罰;醫療機構不再具備《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或脅迫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摘取人體器官的;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列舉的情形的處罰;醫療機構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擅自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測的處罰;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處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規定的中醫藥教育機構的處罰;對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醫療質量管理制度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導致醫療質量管理混亂的;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隱匿不報的;未按照規定報送醫療質量安全相關信息的;其他違反《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對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處罰;對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對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處罰;對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處罰;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處罰;對未經許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處罰;對醫療機構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的處罰;對醫療機構聘用未經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的臺灣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處罰;對臺灣醫師未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處罰;對臺灣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處罰;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的處罰;對機構或個人未取得許可證或合格證,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處罰;對違反《四川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擅自增加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的;故意出具虛假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泄漏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隱私的處罰;對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即進行施工的處罰。 |
每一項行政處罰的權力類型、名稱、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監督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2024年彭山區行政權力指導清單》 |
綜合監督股 |
相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0029 監督舉報電話:028-37623228 |
行政確認 |
(共計3項)四川省婦幼保健機構等級評審;對醫療機構等級的確認;對尸檢機構認定的確認。 |
每一項行政確認的權力類型、名稱、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監督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2024年彭山區行政權力指導清單》 |
相關處室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8195260 監督舉報電話:028-38519621 |
行政檢查 |
對采供血機構的行政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執行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和菌毒種保藏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疫苗流通和實施免疫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托幼機構、衣物出租和洗滌機構、殯儀館火葬場等)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四川省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監督檢查);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檢查(包括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檢查);對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否開展兩非行為進行定期檢查;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狂犬病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醫療衛生機構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服務的行政檢查; |
每一項行政確認的權力類型、名稱、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監督電話 |
咨詢電話:028-37610029 監督舉報電話:028-38519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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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 |
放射工作人員證辦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外出健康體檢備案;義診活動備案;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備案;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中醫醫療機構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備案;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備案;中醫醫療機構開展外出健康體檢備案審查;中醫醫療機構義診活動備案審查。 |
每一項服務事項名稱、設立依據、服務對象、行使層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眉山市市級公共服務事項目錄(2018年)》 |
行政審批股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0029 監督舉報電話:028-38519621 |
監管信息 |
雙隨機一公開 |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醫療衛生、公共衛生重點監督抽檢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 |
綜合監督股 |
信息形成(變更)5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電視 □廣播□報刊 □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 □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檔案館 □其他 |
■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
社會 |
咨詢電話:028-37610029 監督舉報電話:028-38519621 |
信用信息 |
非法行醫 |
對未取得行醫資格從事診療活動人員處罰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醫療衛生信用體系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規定 |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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