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 | 公開時限 | 公開責任 | 監督電話 | ||
| 法定公開事項 | 政策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政府網站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028-37622326 | |
| 其他文件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政府網站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
| 機關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政府網站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
| 行政執法 | 行政許可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行政許可 第五款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夕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政府網站 四川政務服務網 信用中國(四川眉山)網站 |
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示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
| 行政處罰 | (共計161項)對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污染事故、輻射事故的;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處罰。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對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處罰。對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處罰。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未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對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處罰。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對違反規定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罰。對應當密閉貯存的物料未密閉貯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處罰。對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數據資料的處罰。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弄虛作假,或者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抵觸的處罰。對不具備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未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污泥穩定化和脫水處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處置的處罰。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處罰。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對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處罰。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罰。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處罰。對處理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處罰。對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或擅自拆除、閑置、更改尾氣凈化裝置的處罰。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對違反登記證規定生產、進口、加工使用、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轉讓新化學物質的處罰。對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污染事故、輻射事故的;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處罰。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對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未按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注銷手續的處罰。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罰。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處罰。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處罰。對違反規定轉讓、買賣、運輸醫療廢物的處罰。對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的處罰。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罰。未對報廢射線裝置去功能化處置的處罰。對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道路、橋梁、碼頭及其他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設施或者裝置,未設置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造成污染的處罰。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修建墓地或者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的處罰。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處罰。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處罰。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處罰。對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作業,未按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警示標志,或者未劃定安全防護區域的處罰。對引起自然保護區環境質量下降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大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的單位未建立生產管理臺賬的或者未安裝設施實施在線監控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處罰。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處罰。對應當實行強制性清潔審核而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處罰。對違反規定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罰。對應當密閉貯存的物料未密閉貯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處罰。對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數據資料的處罰。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弄虛作假,或者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抵觸的處罰。對不具備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未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污泥穩定化和脫水處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處置的處罰。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處罰。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對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處罰。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罰。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處罰。對處理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處罰。對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或擅自拆除、閑置、更改尾氣凈化裝置的處罰。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對違反登記證規定生產、進口、加工使用、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轉讓新化學物質的處罰。對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托運人、承運人未按規定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處罰。對隨意堆放、掩埋、傾倒伴生放射性礦廢渣;將伴生放射性礦廢渣提供給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處罰。對未依法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對礦山企業未對廢石、尾礦、礦渣貯存庫采取視頻監控措施的處罰。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的處罰。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或保存相關資料存檔管理的處罰。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處罰。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罰。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拒絕檢查或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列入限期淘汰名錄將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應備案而未備案的處罰。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罰。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罰。對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處罰。對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處罰。對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搬遷而未對原址土壤或地下水進行環境修復的處罰。對環評機構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對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處罰。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處罰。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未采取應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規定報告的處罰。對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施永久性標記的處罰。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處罰。對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托運人、承運人未按規定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處罰。對隨意堆放、掩埋、傾倒伴生放射性礦廢渣;將伴生放射性礦廢渣提供給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處罰。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所及伴生放射性礦廢渣貯存場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實施依法退役的處罰。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處罰。;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對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對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處罰。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中確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在審批意見中未確定應進行后評價的,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由環評文件審批單位責成建設單位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但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對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對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處罰。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處罰。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處罰。對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罰。對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罰。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處罰。對逾期未完成噪聲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處罰。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原始資料的處罰。對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或未按規定申報污染物排放的處罰。對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處罰。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罰。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罰。對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處罰。對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處罰。對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搬遷而未對原址土壤或地下水進行環境修復的處罰。對環評機構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對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處罰。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處罰。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未采取應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規定報告的處罰。對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危險廢物的處罰。對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保存資料或者進行管理的處罰。對違反電子廢棄物拆解、利用、處置、儲存、記錄及培訓規定的處罰。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處罰。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單位,未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進行監測的處罰。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對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物品、農藥等的處罰。對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的處罰。對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非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或自動監測數據的處罰。對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相關危險廢物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處罰。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罰。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拒絕檢查或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列入限期淘汰名錄將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處罰。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應備案而未備案的處罰。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罰。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罰。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對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的處罰。對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處罰。對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等的處罰。對未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對直接傾倒實驗室產生的廢物、擅自棄置或者填埋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的處罰。對不按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不按照規定繳納噪聲超標排污費的處罰。對未建立污泥管理臺賬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設置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罰。對現有重點污染源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處罰。對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18年本)》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政府網站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
| 行政強制 | (共計8項)對造成污染物排放設施、設備的查封、扣押。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扣押、查封。對未按規定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代處置。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暫扣。對水污染的代治理。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相關規定實施退役的;將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代治理。對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代處置。 | □行政法規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政府網站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彭山生態環境局 | ||||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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