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防止結核病在我區各學校的暴發和流行,維護校園正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廣大師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和《四川省中小學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等,制定《眉山市彭山區學校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實施方案》。
一、目標原則
1.目標:建立健全教育、衛生兩部門協調工作機制。教育、衛生兩部門完善并落實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制度,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切實做到對結核病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有效預防學校結核病疫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2.原則: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控結合;分工負責,協調配合;依法管理,科學防治。
二、組織領導
區教體局、區衛計局將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重點工作規劃,成立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治療組(附件1),負責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各學校應積極協助和配合落實。學校要指定學校醫護人員或保健老師負責結核病防控工作,并納入年度教育、衛生工作檢查內容。
三、部門職責
(一)區教體局
1.負責組織開展全區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結核病疫情預防控制工作的督查,建立學生健康體檢制度。
2.會同區衛計局制定轄區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學校有關人員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培訓;
3.加強與區衛計局的溝通,及時了解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結核病疫情等相關信息。
(二)區衛計局
1.認真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學校和托幼機構結核病疫情預防控制工作的相關規定;
2.配合區教體局、錦江學院和眉山工程技師學院開展學校和托幼機構結核病疫情預防控制工作的督查,根據疫情狀況,對學校及時下發監督整改意見書;
3.配合區教體局、錦江學院和眉山工程技師學院做好學校和托幼機構結核病疫情預防控制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
4.定期向區教體局、錦江學院和眉山工程技師學院通報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結核病疫情相關信息。
(三)全區各醫療衛生機構
1.為學校開展結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監測與報告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定期到學校開展技術指導。
2.對學校發生的結核病疫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議。
3.協助學校對全體師生進行結核病防控、疫情監測和報告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與培訓。
4.區人民醫院(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全區學校結核病患者的治療管理工作并協助各醫療機構做好追蹤隨訪。成立結核病菌陰診斷小組,并做好學校結核病密切接觸者篩查結核菌素實驗(ppd)試劑或結核病抗體檢測試劑的儲備。
(四)各級學校和托幼機構
1.建立健全本單位結核病疫情的發現、收集、匯總和報告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新生入學體檢、教職工和學生定期體檢制度。
2.按規定設立校醫、配備衛生專業人員,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內結核病疫情、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匯總與報告工作。
3.主動配合全區各醫療機構做好傳染性病人的隔離、密切接觸者篩查、環境消毒、宣傳教育等疫情處置措施的落實。接受區教體局、區衛計局和全區各醫療機構對學校結核病疫情的督查。
4.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全體人員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學校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結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發現學校結核病疫情后要立即上報區教體局。
四、監測報告
1.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傳染病疫情報告人。
2.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一旦發現學校肺結核報告病例,應在3天內完成追蹤;門診醫生一旦發現涂陽肺結核病例,應詳細記錄病人的學校(專業、年級、班級等)、住址和聯系方式,立即通知學校,要求其采取相關防控措施,防止傳播擴散并積極進行救治。
3.全區各醫療機構按規定對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相關人員進行結核病防治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每年至少一次,并為學校結核病防控的日常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要經常到各級各類學校主動排查搜索疫情,及時發現疫情隱患。
五、預防控制
(一)日常預防
1.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結核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增進廣大師生對結核病的了解,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要盡可能地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和學習負擔,增加營養,加強鍛煉,注意個人衛生,勤曬被褥,不隨地吐痰等。
2.各級各類學校要指定專人對教室、辦公室、食堂、電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音樂房、走廊和樓梯等公共場所進行消毒和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3.學校和托幼機構要實行預防接種證查驗制度,無兒童預防接種證的要及時補證、補種后方準入學入托。
4.完善新生入學體檢,各學校要按照《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制度,將肺結核篩查列入檢查內容,并將檢查結果列入學生健康檔案。對確診的傳染性肺結核病人要實行休學、在家或住院隔離治療,待結核病治療機構診斷無傳染性,出具復學證明后方可復學。
5.充分發揮學校班主任(輔導員)和傳染病疫情報告人的作用,及時發現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發熱、盜汗及咯血等可疑肺結核病癥狀的學生,按規定時限及時向結核病防治機構報告,并由學校督促其盡快到結核病防治機構診治。
6.各級醫療機構負責為學校結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以及消毒工作提供技術服務,針對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建議。
(二)疫情控制
在學校群體中發現3例(含3例)有流行病學關聯的肺結核病人時,即可認定為學校發生肺結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需采取以下措施:
1.當學校發生肺結核病聚集性疫情時,應立即向區疾控中心書面報告。區疾控中心在接到疫情報告后,要及時核實疫情,一旦確認,應立即組織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進入學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進行疫源追蹤、密切接觸者篩查,制定控制方案,指導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2.區疾控中心為學校肺結核病疫情責任報告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區衛計局及市疾控中心報告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波及的范圍、人數、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計劃等;區衛計局和市疾控中心在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立即參與調查處理,并于24小時內分別向區人民政府、市衛計委和省結防機構報告。同時向區教體局通報有關疫情信息。
3.對發生肺結核病疫情的學校,區疾控中心要指導學校為師生和學生家長認真講解結核病防治有關知識,消除廣大師生和家長的恐懼心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結核病疫情對學生學習的影響。
4.定點醫療機構對流行病學調查發現的密切接觸者要及時進行結核菌素篩查,結核菌素檢查陰性的要注意定期觀察;對結核菌素檢查強陽性者,要進一步痰檢、拍攝胸片,并進行其它檢查,確定是否為活動性肺結核病人。
5.健康體檢和密切接觸者篩查時發現結核菌素試驗強陽性,
但未發現活動性結核病灶的學生,在做好宣傳工作的基礎上,學生及家長知情同意后可以按照規定方案,給予預防性治療并定期復查。寄宿制學生,由結核病防治機構專業人員負責指導,學校衛生室或經過專門培訓的疫情報告人員負責監督管理學生按規定服藥,同時要進行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觀察。患精神病、肝炎、異煙肼中毒者、嗜酒者不宜實施預防性用藥。
6.對發現的肺結核病人,要及時進行治療管理,防止結核病
疫情在校內傳播蔓延;學校在查驗結核病定點治療機構出具的準予復學證明書后,方可允許患結核病的學生復學。結核病定點治療機構應嚴格把關,不得為具有傳染性的患病學生開具準予復學證明。
六、監督管理
教育、衛生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在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強協作,進一步加大對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結核病防控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防控任務目標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對因疫情報告不及時、可疑病例不按規定處理、為有傳染性的學生開具復學證明、不認真落實結核病篩查工作而造成結核病在學校傳播流行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附件:1.眉山市彭山區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2.眉山市彭山區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專家治療組
3.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
附件1
眉山市彭山區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
領導小組
組長:梁蘭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羅鴻翔區教體局局長
寧武區衛計局局長
余波區財政局局長
成員:林宇四川大學錦江學院副校長
俞偉新眉山市工程技師學院黨委副書記
賴志剛區教體局大調解中心專職副主任
陳波區衛計局副局長
黃敬濤區財政局副局長
周平區人民醫院院長
余立剛區疾控中心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體局,由分管副局長賴至剛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附件2
眉山市彭山區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專家治療組
組長:梁蘭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寧武區衛計局局長
羅鴻翔區教體局局長
成員:熊小剛區衛計局黨委副書記
賴志剛區教體局大調解中心專職副主任
王小謙區人民醫院黨總支副書記
顏華區人民醫院防保科主任
管升留區人民醫院放射科主任
張濤區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
張宗偉區人民醫院內二科主任
羅良區疾控中心主任助理
馮勇區疾控中心重傳科科員
附件3
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
(2017版)
為加強學校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學校結核病疫情的傳播流行,確保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所指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托幼機構等。
一、學校結核病常規預防控制措施
學校結核病常規防控工作是預防學校結核病疫情發生的基礎。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每年召開部門間溝通協調會,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計劃,督促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
(一)健康體檢。
學校按有關規定將結核病檢查項目作為新生入學體檢和教職員工常規體檢的必查項目(新生入學和教職員工常規體檢結核病檢查方案見附件3.1),由具備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學校師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納入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學校師生健康體檢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對發現的疑似肺結核病例,體檢機構要及時反饋給學校,由學校告知學生(或家長)到當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確診并跟蹤了解診斷結果。
(二)健康教育。
學校通過健康教育課、主題班會、專題講座,以及校園內傳統媒介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向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廣泛宣傳結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識(學校結核病健康教育宣傳核心知識見附件3.2),提高師生對結核病的認知水平,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減少對結核病患者的歧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協助學校開展工作。
(三)學校環境衛生。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農村寄宿制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等涉及學校衛生的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保障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積;加強教室、宿舍、圖書館等人群聚集場所的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做好校園環境的清掃保潔,消除衛生死角。
(四)監測與報告。
1.晨檢工作。中小學校應當由班主任或班級衛生員落實晨檢工作,重點了解每名學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發熱、盜汗等肺結核可疑癥狀。發現肺結核可疑癥狀者后,應當及時報告學校衛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記制度。班主任(或輔導員)應當及時了解因病缺勤學生的患病情況和可能原因。如懷疑為肺結核,應當及時報告學校衛生(保健)室或校醫院,并由學校衛生(保健)室或校醫院追蹤了解學生的診斷和治療情況。
3.病例報告。對學校發現的肺結核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按照《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由學校疫情報告人立即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4.疫情監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開展學校肺結核疫情的主動監測、輿情監測和匯總分析。對監測發現的學生(或教職員工)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病例報告信息,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將結果反饋給學校。
二、學校結核病散發疫情的防控措施
學校結核病散發疫情是指在學校內發現結核病確診病例,但尚未構成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共同做好結核病散發疫情的處置工作,協調解決疫情應對和處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工作有效開展。各相關單位和機構應當在強化各項常規預防控制措施的同時,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觸者篩查為主的防控措施,嚴防結核病在校園內傳播蔓延。
(一)及時確診并報告。
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臨床醫生,對就診的學生及教職員工肺結核疑似患者或已確診患者必須按照《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要求規范地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單位欄中要詳細、準確地填寫患者所在學校及班級名稱,在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要求將患者轉診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
2.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學校師生中因癥就診或轉診的肺結核可疑癥狀者要詳細詢問病史和臨床表現等,按照肺結核的診療規范進行胸部X光片檢查、痰菌實驗室檢查,按照肺結核診斷標準作出明確診斷。確診的學校肺結核患者應當及時在結核病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
3.同一學校同一學期發現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所在學校反饋;發現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患者時,應當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學校報告、反饋。
(二)患者密切接觸者篩查。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一旦發現確診病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病例所在學校師生密切接觸者的篩查工作(密切接觸者篩查及處理方案見附件3.3)。
2.學校應當積極配合篩查工作,要密切關注與確診病例同班級、同宿舍學生及授課教師的健康狀況,宣傳并要求學生進行自我觀察,一旦出現咳嗽、咳痰等肺結核可疑癥狀,應當及時就診。
3.對接受預防性治療的在校學生,校醫或班主任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督促其按時服藥、定期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隨訪復查。
(三)治療管理。
1.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確診病例提供規范抗結核病治療。對休學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落實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對在校治療的病例,學校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與學校共同組織落實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校醫或班主任應當協助醫療衛生機構督促患者按時服藥并定期復查。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指導學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離工作。疑似病例確診后,學校應當及時登記,掌握后續治療和轉歸情況,對不需休學的學生,應當安排好其在校期間的生活及學習。
(四)休復學管理。
1.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對符合下述病情條件之一的學生病例,應當開具休學診斷證明。根據休學診斷證明,學校對患肺結核的學生采取休學管理。
(1)菌陽肺結核患者(包括涂片陽性和/或培養陽性患者);
(2)胸部X光片顯示肺部病灶范圍廣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陰肺結核患者;
(3)具有明顯的肺結核癥狀;
(4)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建議休學的其他情況。
2.患者經過規范治療,病情好轉,根據下列條件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可開具復學診斷證明,建議復學,并注明后續治療管理措施和要求。學校憑復學診斷證明為學生辦理復學手續并督促學生落實后續治療管理措施。
(1)菌陽肺結核患者以及重癥菌陰肺結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狀壞死病灶/粟粒性肺結核等)經過規范治療完成全療程,初治、復治、耐多藥患者分別達到其治愈或治療成功的標準。
(2)菌陰肺結核患者經過2個月的規范治療后,癥狀減輕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顯吸收,后續2次痰涂片檢查均陰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養檢查為陰性(每次痰涂片檢查的間隔時間至少滿1個月)。
3.對教職員工肺結核患者的休、復課管理,可參照學生休、復學管理要求執行。
三、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所學校在同一學期內發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結核病病例,或出現結核病死亡病例時,學校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和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結果,判斷是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也可根據防控工作實際,按照規定工作程序直接確定事件。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相關預案的要求,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的危害和影響。
(一)事件核實與上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對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核實,并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如確認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確定事件級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事件確認后2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并告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篩查。在學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篩查工作,根據疫情情況合理確定篩查范圍。對密切接觸者中初次篩查結核菌素皮膚試驗非強陽性者,應當在2-3個月后再次進行結核菌素皮膚試驗篩查,以便早期發現初次篩查時仍處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與心理疏導。學校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和協助下,強化開展全校師生及學生家長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導工作,及時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園環境衛生保障。學校應當加強公共場所通風、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場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評估。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了解醫療衛生機構和學校各項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應急處置情況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監督與管理
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聯合組織督導檢查,將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作為對學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對報告不及時、疫情處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擴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3.1新生入學和教職員工常規體檢結核病檢查方案
3.2學校結核病健康教育宣傳核心知識
3.3密切接觸者篩查及處理方案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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