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商標業務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并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注冊費10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一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2000元,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據商標證明費100元。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88號),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1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商標使用證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注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1992)價費字325號)同時廢止。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執行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下發了計價格[1995)2404號《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現將依據該通知精神制定的商標規費交納具體辦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都應按規定交納商標規費。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和商標規費后才視為手續齊備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為適應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這次交納商標規費國內國外實行統一價格標準。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交納的商標規費,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不論該商標是否核準注冊,均不再退還上繳的費用。
三、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填寫相應種類的規費清單,同時,要求國內代理、涉外代理分別填寫,一式二份報送商標局財務室。如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有關商標事宜,應當直接到商標局交納所需費用,由商標局出據正式發票。
四、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凡因手續不齊或填寫的申請書件有誤:被商標局退回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或改正重新上報。如申請人不再繼續上報其申請書件,商標局亦不再辦理退款手續。
五、各商標代理組織應視其代理業務量的情況,向商標局預付能夠保證其業務聽需的款額,預付款匯至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號。商標局依據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各類上繳商標業務規費清單逐項從中扣減,每月月底為各商標代理組織出據已發生商標規費的發票。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及時掌握已發生商標代理業務費用的數額,要保持一定數量的預付款余額。委托商標代理的商標申請人交納商標規費的發票一律由商標代理組織出據。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的規定,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1995]2404號通知,這次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增加以下收費項目。
1.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報10個以內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上填寫,并交納商標規費10m元。·如果另增加申報商品或服務項目,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附頁上填寫,同時,每增加一個商品或一個服務項目另交納商標規費100元。
凡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代理組織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必須做到一個格內只限填寫一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并在填完申報商品或服務項目的下一個格內加蓋“填寫商品或服務項目截止章”,同時,填寫增加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數量、金額、核款人姓名。
2.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應由申請人交納受理集體、證明商標費。
3.凡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應由提異議人交納商標異議費后,商標局才受理異議申請。
4.凡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他人3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由提出撤銷人交納撤銷商標費。
5.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申請人在提交規定材料的同時,應交納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
6.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在向商標局報送許可合同備案材料時,由許可人交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七、商標代理組織預付商標規費,應信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士路分理處,賬號:890110—37。
本辦法直接受理從1996年1月15日執行,商標代理組織從1996年2月1日商標局收到的上繳商標規費清單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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